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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農位於西屯區新市政廳對面之第二校區用地(文高17)面積將近4公頃,分成三區,進行中的台中市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擇定其中兩區約2公頃變更為市政機關用地,保留將近2公頃為學校用地。公有地公共使用,變更成公有地另一種使用,這本來就是都市發展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程序,引發護校產之爭,陷入非理性爭議,實非樂見之舉。

這次的學校用地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之所以被啟動有兩大原因: 捷運綠線及低度使用之校園 

1. 綠線市政捷運站即將開通,原市政大樓為改制直轄市前規劃,不足以容納擴大編制後留在市區的市政單位使用,加上留在原州廳辦公三個局處因為州廳修復工程即將展開,必須立即搬遷到靠近市政大樓處租屋辦公,以利民眾可以利用捷運設施洽公會議,籌畫中的第二辦公大樓不但有助彌補原規劃不足造就的空間分散困境,更可藉此補足地區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的問題。兩公頃的機關用地可以創造多項公共利益。

2. 台中高農之惠來校區面積夠大(這是高農在日本時代1937年創校時候的第一處校區,比1935年成立之后里農校時間晚兩年,高農於1946年接收原台中州立二中校區,重心移到台中路校區,面積約11公頃),目前主要作為學生校外實習農場及溫室栽培區,但是部分用地之經營管理長年外包民間單位,這種類型的土地使用行為一方面不適合在高密度地區進行,另一方面也比較容易透過換地方式回復原使用方式,也就是說台中高農的西屯區校地並非必要性設施,很容易找到替代地點。

經查,從高農到文高17的直線距離約5公里,到文中46的距離也是5公里,身為受過高等教育者,不要在沒有查證的情況下,意氣用語,於事無補。另查,文高17為公有土地,台中高農目前只是土地管理機關,公有土地無法類比私人所有權,公家機關只有公有土地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非管理機關可以就公有土地提出更好的利用方式,爭取使用權,除非原管理機關喪失使用權後有不可回復之後果,應該互相尊重與合作。也就是說,公家機關之間對公有土地的利用應該以公共使用需求為主要考量依據,所謂學校護產行為是不當的類比,更是對公有土地的嚴重曲解。 

其次,台中市政府為全市超過一萬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與檢討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本來就有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情形的權力,以本案而言,在最後方案選定前,除了內部作業外,聽取校方對學校用地的積極與消極做法,更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所謂資訊不對稱之說,應該換成,請教台中高農校方,身為台中市公共設施用地的使用單位,校方認為校本部之外的校地使用情形,除了租用給民間單位外,是否有過其他想法與做法?

內文中提到總務主任不清楚變更過程之說,建議校方先調閱歷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並且列出府方與校方之間的溝通次數與溝通紀錄,並且就這些溝通紀錄進行補充說明,既然是公家機關,各單位之間的橫向合作本屬正常之舉,要堅持本位主義者,總要能夠提出合理說詞說服其他需地機關的需地理由之價值低於校方的理由,須知,文高用地並非校方私產,高農只是公有土地的管理單位,當另一個單位提出更合理的需地計畫後,高農不能以,這是我家的土地,我高興怎麼用,別人管不著,進而以此作為拒絕溝通與協商的理由,這樣的態度,老實說,有損身為公家機關的立場。 

既然有過幾次正式與非正式溝通,且高農至今並未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計畫與理由,身為公家單位,高農本應自我反省,進一步結合校方與外界力量提出更積極之因應計畫,證明用地變更他用有不可回復之損害,以為捍衛公有土地持續為高農所用的積極措施才對。更甚者,校方也應該提早準備用地變更後的應變計畫,才是身為教育機構應有的負責態度。 

想不到,台中高農校友、老師與總務主任竟然將自己當作私有地主一般,以顢頇的文字說出: 若不是國教署提醒,早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變更為機關用地。這樣的說詞代表高農沒有花時間比較過,變更為機關用地做為捷運場站周邊高強度市民洽公與公務員辦公的場所之價值,遠低於部分校地持續維持低度使用的文高用地。

試問,說出這句話的老師,你有何專業做此指控?所憑為何?這是高農的土地嗎?請搞清楚,這是公有土地,不是私人家產,高農代表不是一群潑婦,罵街不會讓高農贏得掌聲,提出更有價值的使用目的才是正途,才是機關之間橫向溝通與合作的關鍵。 

台中市政府是公共設施用地規劃與調整之主管機關,任何的變更案皆應本於公共利益與大眾福祉的提升,指控市政府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為霸道、無理、為了私利之說,如果是無知就算了,如果是刻意挑起不必要的紛爭,應該要受到合理的制裁。 又土地變更案若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表示用地變更審核單位已經權衡過兩種使用別的優先順序,發言者指責市政府的同時,其實也詆毀了都市計劃委員會的公正客觀性,實屬不智之舉。 

個人也建議國教署詳實檢核台中高農目前學校用地的使用程度是否符合正常/合理使用,並協助評估本次變更案是否會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實踐教育主管機關之責。 

最後,本次用地變更不應該被說成教育需求與辦公需求之爭,比較合理的講法應該是:比較與衡量兩種使用別對增進公共利益的助益程度,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之舉並不代表學生之受教權受到犧牲,而是兩者權衡後,集中辦公之需求優於學生實習用地之低度需求,加上本次變更案也針對學生受教權提出可能的換地配套,指控兩者為零和遊戲並不恰當。

至於換算中的文高用地公告現值高於或低於文中用地之舉,個人認為實無必要,既然全部是公有土地,且持續為公共使用,何來價差之論呢?建議刪除此一論述,以免讓民間與外界看笑話。一個不願意進步、不願意看到社會需求的公部門,實在是社會進步最大阻礙。

台中州立農業學校校舍(台中高農西屯路校舍前身)
圖片來源:1938-11-07《臺灣日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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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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