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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我們反對中華民國國旗,因為中華民國國旗被國民黨威權體制誤用,從228到白色恐怖,中華民國國旗對很多台灣人而言其實等同暴政的代名詞,那面旗子的擁有者屠殺了多少無辜的台灣人,讓他們的後代與母親們在暗夜裡哭泣,直到解嚴後,台灣人才在對等與尊嚴的原則下,透過政黨輪替,重新學習接納中華民國國歌與國旗,這段歷史我們不應該遺忘。以此為鑑,國旗展示與陳列不能被放在言論自由的框架下,無限上綱。

台灣人本來對五星旗並沒有太多意見,畢竟這是一個他國內政。但是隨著中國的崛起,中國對台灣社會的敵對態度日趨明顯,上千顆飛彈對著你我他的家園,台灣與中國本無深仇,只因為過往國民黨政府的意識形態作祟,將台灣人拉入國共內戰、92沒共識的漩渦不可自拔,也因為如此,代表中共政權的五星旗對多數台灣人而言,等於敵對國的代名詞,一個隨時宣稱要血洗台灣的黑道暴力分子所擁有的圖騰,台灣社會怎可輕易容忍這樣的旗幟在台灣各街頭飄揚而面不改色。這種態度傳達的是苟且偷生價值觀嗎?

台灣社會過去對同志愛情、男女性別平權的蔑視,最後證明是錯誤的容忍,從美國興起的METOO運動可知,平權是普世價值,對等與互相尊重才能滋養民主與自由。五星旗飄揚對很多台灣人而言,其實可以被類比為性騷擾的一種,讓人感覺很不舒服,五星旗的懸掛與陳列,甚至公開展示,直接衝擊很多人的心理健康,讓人心生恐懼,讓人不自主產生中共政權公開在台灣土地上冒犯台灣人的生存權,這種視覺汙染如果我們不正視,且持續在過往民主前輩犧牲性命爭取而得的言論自由框架下,給予過度的保護,個人擔心,這樣的沙文思維簡直就是過往縱容大男人主義、性騷擾的翻版,我們將要付出更高的代價而不自覺。

這次的禁止五星旗展示公投案其實是討論多數堅持台灣主體性者的心理健康問題,我們不希望被五星旗飄揚持續的騷擾,我們不希望部分團體在台灣土地上公開捍衛中共政權統治台灣的不正當性,雖然我們尊重類似團體這方面的思想與言論自由,可是我們要戮力爭取台灣街頭與公共空間免於被五星旗視覺污染的權力,我們也要要求立法院根據廣告物管理辦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法律精神,好好給我們一個乾淨的台灣街道空間,讓你我他走在台灣街道上不會心生恐懼,讓來自世界各國的台灣訪客誤以為台灣是一個將汙染物當成寶物的怪異社會。試想,德國人禁止法西斯圖騰的作法,會讓任何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嗎?試想,美國加州聖荷西越南裔的市議員立法通過禁止懸掛會引起他們心生恐懼的北越國旗,是侵犯任何人的言論自由嗎?這種自我保護、免於視覺汙染與心理騷擾的機制,我們認為是普世價值,不應該受到任何的質疑。

我們珍惜民主前輩得來不易的台灣價值,但是,我們要求中選會及台灣社會透過這次的公投,共同致力創造一個免於被中國統治威脅的乾淨家園,台灣是我們的家,以目前中國對台灣的敵對狀態,五星旗懸掛、展示與陳列對我們而言是必須立法禁止的視覺汙染物,已經引起很多人不舒服、感覺被侵犯的感覺。最後我們也期待,透過這次公投清楚傳達一個訊息給中共當局及島內妄想被中共統治的朋友們,當中共政權選擇以尊重及友善態度對待台灣社會之際,台灣社會街頭出現的五星旗、星條旗、萬國國旗會帶給台灣人一個世界和平的街道空間。在此之前,我們期待有類似五星旗騷擾防治法律的制定,給不想讓中共霸權統治的台灣人一個免於被騷擾與被視覺汙染的公共空間。

最後,部分質疑禁止五星旗公開展示可能影響國際賽事規範、藝術展演場所甚至教育需要者,我們認為一切回歸常態社會應該有的規範,這次的公投立法不會要求如此無限上綱的禁制令,希望有心者不要在這些議題上另做文章。此類言論只是凸顯自我國家認同錯亂的表徵,令人不尺。

在台灣的公共空間懸掛讓人不舒服的五星旗本來就應該受到合理的規範,更何況五星旗是一個象徵要併吞台灣的圖騰,任何在公開場合揮舞五星旗者,這種自由的展現,是否也應該夾帶對等的義務: 反對台灣被併吞的國民責任,公開支持台灣被消滅併吞者,難道還是一種自由行為的行使嗎?保障這樣的自由,真的會讓台灣的民主加分嗎?這種危及台灣民主自由的圖騰,用污染物形容還真的便宜了它。

有人引用了1989年Texas v Johnson案例作為捍衛五星旗懸掛的佐證,美國大法官在此案中雖然表示,

As to the "breach of the peace" justification, however, the Court found that "no disturbance of the peace actually occurred or threatened to occur because of Johnson's burning of the flag," and Texas conceded as much. The Court rejected Texas's claim that flag burning is punishable on the basis that it "tends to incite" breaches of the peace, citing the test from the 1969 case Brandenburg v. Ohio (395 U.S. 444) that the state may only punish speech that would incit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finding that flag burning does not always pose an imminent threat of lawless action. The Court noted that Texas already punished "breaches of the peace" directly.

但是,這個案例沒有釐清的是,當看到五星旗的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之時,國家難道沒有義務出面保護這類受到侵犯者的權益嗎?難道我們要保護濫用言論自由者,任其侵蝕台灣的國家認同與國民生存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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