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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2018年統計,全台灣76萬公頃農地中,只有68萬公頃為可耕作農地,這其中還有1萬多公頃農地上擁有工廠設施,農地面積流失問題在過去20年特別嚴重,即使面對人口減少的現實,都市擴張行動短期內還是沒有消失的跡象,農地的數量要增多,顯然是一大挑戰。

農地上本來就可以有農產品儲存與加工設施,只是這類設施應該與農業生產環境具備相容性,才是正途。然而世界的發展總是與理所當然背道而馳,如今,台灣的農地上種滿各類廠房設施,有些沒有汙染,但是有進出車次,有些有汙染,但是沒有納入管制體系,自成一格。

對農地主而言,如果耕作可以謀生,應該沒有人會放棄農地生產行為,問題在於,農業生產並非單純的耕作行為,更複雜的農業知識與技術涉及其中,外加來自大自然的力量,天災人禍讓農業生產與維生之間出現亂數。

為了避免亂數干擾,很多農地主進而尋求、或者被動被吸引,放棄農業耕作與生產行為,轉而變身為農地出租人,甚至農地出售人,這時候的買方當然包括具備自信心可以將農業生產帶向高峰的專業農民,也包括沒有農業技能與規劃能力的二三級產業主,他們租或買下農地的目的是進行非農業生產行為,鑑於農地價格相對低廉,對創業者具備高度吸引力,一傳十,只要政府睜眼閉眼,農地起工廠瞬間變成熱門商品,反而已經存在的工業區土地,受限於價格成本,變得沒有吸引力。

創業有人失敗,退出市場,當然有人成功,擴大事業版圖,這時候何去何從呢? 原地擴建當然有利於在既有基礎上繼續成長轉型。農地工廠化,一旦上路,就找不到回頭路了。除非政府擺出堅定的態度,否則當然失控。

對地方政府而言,農地本來就與財政結構沒有太大關聯性,農地是賠錢貨,國家休耕、有機農業、產銷平衡等補貼性政策只對農民、農產品,外加近年興起的農村再生,如果農地多寡對地方財政沒有幫助,任何政治人物與領導階層當然會選擇不執法、無視日益擴張的農地工廠現象,除非政治代價太高,才勉強擠出些許作用。

老實說,農地工廠本身是假議題,因為只要沒有水電,任何產業設施也很難在農地上生存茁壯。但是水電主政單位,工廠用水用電有助收益,誰會把賺錢的客戶推走呢?有了水電,進出道路即使窄一點,忍一下就過去了,反正成功的定義很自由,賺錢,誰會嫌少呢?自我墮落的水電供應單位當然是農地工廠增加的主因,只是知道了,沒有人敢宣戰。

面前道路寬度、隔離綠帶、回饋金繳交,建蔽容積受限等因素,當然無助農地工廠現象成為社會資產,只是替代選項更不堪罷了。

正本清源之計: 農地發展權

如果農地是重要國家資源,且農地隨時面臨被誤用與濫用的現象,那麼最好的解決方式當從農地主心理學出發,找到個別農地主關注議題,才能對症下藥。首先,限制農地只能耕作對不想耕作的農地主完全沒有誘因,同樣是私有土地,有人可以靠土地發財,農地主卻只能死守農業耕作,要打開此一心結最好的方式是: 所有非可建築用地皆給予基本容積20/40(類似風景區開發強度),這個發展權可以自用,也可以移轉,如果自用,則剩下的80%土地必須有農業耕作事實,如果是移轉他用,那麼移轉的同等面積必須登記為擁有農地,具備準公共財,接受政府指揮調度,包括租用與撥用,不得異議。自用的發展權不但可以增加地方稅收,更可以平息農地被低貶的怨氣。

其次,對地方政府而言,農地沒有帶來稅收收入,只有管理成本壓力,要解決此一難題最好的方式是將農地視為負稅基,任何縣市的農地總量以1000公頃為一單元,每年回補1000萬元,擁有5萬公頃農地的縣市可以從國庫基金分配到5億元管理基金收入。農地愈多,地方歲入愈多,這是基本的誘因。換句話說,對症下藥,才能導正農地工廠化、轉作他用的現象,否則只剩下投入高成本執法,與政治場域進行搏鬥了。

農地農用缺乏社會共識

農地很難自己現身,沒有灌溉系統及農路,土地很難成為可被耕作土地,即使該土地有耕作價值,沒有農路提供貨物進出空間,農地產品也難自己走出農地,進入被消費的架上。

當農地出現後,農地農用變的理所當然,耕作帶來收成,收成帶來收益,收益帶來生存發展的動力。在此階段,農地農用幾乎沒有人反對,農用同時具備兩種價值: 利己與利他。

然而,當農地生產無法提供所有者生存發展利基時,農地與農用的關係自然出現緊張關係。所數農地是私有財,農地主當然希望土地可以創造更大的利潤。只可惜在非本地產農產品在後WTO時代叩關後,農地做何使用變成一個高度異質化問題。

在國家安全大傘下,國家透過徵兵制度儲備好的戰爭人才,因為當兵是一種義務,逃避者、違反者必然要付出很高的代價。試問,農用與徵兵保家衛國屬於同一位階政策嗎?如果是,要求農地農用是否等同要求男生當兵?

農用如果是公共財,只談農地農用,卻不談相關的配套措施,就好像都市計畫將一塊土地劃為公園用地一般,那塊土地只會永遠長草,不會自己變成公園,除非政府花錢買地徵收。

小結: 農地農用不是一句話,要農地變成農用,我們應該學習付出一定的代價,或者盡早尋求創意政策落實之,才有可能達成。農地發展權包括農地被耕作權、農地開發權及農地轉用權等複合權利,農地負稅基只是小小的開始,透過負稅基制度至少可以清楚導正過往農地農用的隨性價值觀,要將負稅轉成正稅,需要的是適宜的公共設施配套。

 

中台灣農田.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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