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在台灣似乎已有一定形象,從日本時代單一廠區的糖廠、酒廠、菸廠、鳳梨加工廠等二級產業群,產業園區代表的是就業機會、生活需求及資本流通特區。

戰後國民政府從1960年代開始,陸續在北中南非都市土地設置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前前後後加起來應該將近70處。1980年代開始,北中南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也陸續現身,如果加上都市計畫區內大小不一的工業區,要說台灣是工業島,其實也不為過。

工業區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基本上是各類製造業與二級產業廠商集中區,主要可以分成綜合型及專業型兩大類,這類工業土地的供給多數為政府投資開發,透過大面積土地的取得與變更,將農業變成工業地,也就是俗稱的產業園區。

因為政府扮演開發商角色,生地變成熟地後,透過標售方式移轉給需地廠商,至於產業園區內除了道路與排水設施外,部分還配有汙水處理、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這是產業園區1.0的寫照: 政府設法將生地與農地變成熟地,然後出售了結。這個移轉過程其實出現很多問題,包括基地條件不合適、區位條件差、公共設施不足、價錢太高等。此階段的產業園區基本上是建構在只要有地,一切好說,至於是否好用、可用多久等,語焉不詳。

縣市國土計劃規劃過程中,經濟部在各方期待下,跑出了3311公頃全國新增產業用地總量的構想,原本預期供不應求,實際上卻出現部分縣市政府選擇不參與,18個縣市提出約2500多公頃需求,企圖先轉化到城鄉2-3過渡分區。

部分環保團體對這種匡列土地,缺乏內容的產業用地不以為然,破壞農地的聲音此起彼落。

產業園區2.0,DNA加值再造係指幾個重要調整:

1. 不以總量為上限,設法減少非必要農地變更,且新產業園區土地以只租不售為原則,產業園區附設公共設施(汙水、公園綠地、產業人才庫)與公共服務(托育、就業輔導等)開放共享,使其成為開放性、融入性園區。並且利用部分素地作為中繼工廠園區,至少在三大區域分別設置之,以利部份企業就地改善,而非一昧地尋求新的素地。

2. 增加既有產業園區低度利用廠商課徵殭屍稅、空地稅等強制措施,活化既有產業園區土地,使其地盡其利,而非淪為私人資產。

3. 強化回歸都市活動,早期移出的污染性製造業顯然對市中心影響太大,相容性低。隨著產業結構調整,低汙染、甚至研發與倉儲物流辦公等活動早就應該回到市中心,這部分可以透過都市更新手段,保留部分空間為住商以外之產業空間,使其自然回流融入,減少郊區產業園區需求。修改管制要點、建築技術規則、營建法規,鼓勵回流廠商既有建物再利用及新建物新設計,包括複合使用、立體化、分樓層設計標準等。

4. 農地複合使用,跳脫農地農用框架,就違章工廠及成本敏感產業的安置與收容,進行各區域盤檢與整頓,創造農地更高的租金利潤。

5. 嚴格執行新違規活動,使其不在到處蔓延。

這是因應城鄉重組、產業結構調整及新時代產業用地思維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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