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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個鄰里小公園,動用27條之4合理嗎?從政治角度而言,看似合理,因為人民至上,滿足人民需求本來就是政府,政治人物首要任務。

但是在農業區變更一個0.32公頃農業區土地,只為了取得看似容易取得的公有地,使其轉化為非都市土地居民所需之綠地空間,這種規畫變更案合理嗎? 一點也不。

在農地上面蓋公園,沒有計畫道路服務(可及性低),公園上面要蓋廁所嗎?萬一小朋友玩累了,總要有地方洗手吧。公園本來就是消除、化解都市生活空間的選項,怎麼會跑到農地上呢?

難道不用變更分區就不能在農地上進行簡易綠美化,設置簡易型遊具嗎?我猜可能不容易,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度,水電供應總要與合法性掛勾吧。

不管合理與否,他就是發生了,且在尊重地方自治的前提下,被通過。

很難想像,未來還有甚麼理由擋下這種個案變更。

公園旁邊的農地要怎麼交易?繼續農用嗎?還是準備下一階段的轉軌?

我們更要問,台灣都市計畫到底出了甚麼問題,怎麼會跑出這種案子,而且還要中央審議單位同意才能為之?

這與1平方公尺土地徵收案要中央審議單位通過有何差異?

中央政府這麼偉大嗎?還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另有他意?另有意想不到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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