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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保障是憲法15條宣示的項目: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也有依法納稅、依法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的義務與權利。

這麼多的條文加諸在人民身上,用意無非是希望國家機器不要把人民當傻瓜。

問題是,保障一個人的財產權如果可以導致其他人財產權受損,國家機器如何抉擇呢?如果世界上所有事情皆可盡善盡美,又何來爭議呢?

換句話說,國家機器存在的本質可能不是確保所有人的財產權,而是多數人。

其次,確保財產權的方法很多,禁止徵收並非單獨存在的字眼、後面還有一句,合理補償,兩句話是王哥柳哥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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