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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20年11月的新聞:

繼嘉義布袋及台南學甲的漁電共生區先行區範圍在11月16日公告後,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馬不停蹄,開辦第二批漁電共生先行區說明會,昨(17)日再度下鄉舉辦座談,上午高雄場在彌陀區公所,下午屏東場移師佳冬鄉公所舉辦。

在農委會與經濟部規劃下,第二批漁電共生先行區在高雄有622公頃,佔全市魚塭面積15%,屏東先行區有667 公頃,佔全縣養殖面積14%。比照第一批在台南、嘉義的劃定方式,先行區排除生態敏感區與保育物種後,經預告與地方說明會後,不必走完環社檢核程序,即可逕行公告。

說明會上,出席漁民大多期待漁電共生能增加收入,不過高雄漁民希望能由漁民自主發展專區,而非由光電業者主導整合。屏東漁民同樣表示由下而上的意願,此外更期待政府協助貸款支持,盼台電解決饋線不足的問題。

不過屏東養殖重鎮林邊漁會總幹事陳忠敏卻不敢樂觀,他認為林邊佳冬的養殖環境非常集約,尤其以高單價的石斑、午仔魚為主力,投入時間、成本極高,目前返鄉青年漁民取得土地相當不易,面對漁電共生,養殖戶多半保持觀望。而光電業者也感受到,漁電租金對屏東漁民的吸引力並不高。

如何解讀?

土地使用相容性多數以基地間關係為主,當使用別涉及同一基地時,問題會變得比較複雜,因為除了基地內相容性,還要考慮到基地間相容性,更要考慮到地區發展特性與地主/業主/承租戶/居民需求。

都市土地垂直性使用可以利用出入口分離方式區隔不同樓層使用別,魚塭土地加上光電設施顯然屬於平面式使用,很難在此方面著力,除非一分為二,各自取百分比土地。漁電共生政策想像的應該是1等於2或者至少1.5的情境,也就是一塊土地可以同時允許兩種使用別存在,且加起來大於1,否則綜效必然打折。

賺錢的事情人人想要。如果漁電可以共生,漁民與地主當然想直接參與,問題出在軟硬體投資誰負擔,這杯羹怎麼分配應該是最大的難題。

如果是不利耕作農地,效益等於0,加上光電設備投資可以直接拉高土地生產效益,反之,還可運作的魚塭本來就有生產效益,增加光電設施會否影響既有生產效益是重要考量,否則賠了夫人換來小三,效率必然打折。

如何因應?

第一,直接將魚塭地轉成獲利更高的光電用地,不管是特農還是一般農業區,交給地主自己選擇獲利最大的項目。

第二,設置開發許可機制,透過審查評估機制,有限度允許魚塭與光電共存共利,兩者佔比由申請者自己計算提出。

第三,再現行非都分區與用地架構下,有限度允許40%以上光電使用,不需要進一步申請,直接報備即可。

這些措施各有利弊,重點是讓人民、漁民、地主與業者自己組裝決定。

其次,政府主動規畫作為則可透過最適區位選擇及公有地釋出等手段,引導投資業者進入光電產業,利用國公有土地,接受政府管轄與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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