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29 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舉行部務會報,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為打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積極改善市區步行環境,這次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明確規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均應留設人行道,以加強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內政部說,至於12公尺以下新闢或改善道路,若難以留設人行淨寬1.5公尺的人行道區域,則將給予例外規定,盼在有限的道路空間下,保障行人權益。
此外,為避免機車任意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也增訂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內政部表示,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在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且劃設後,供人行的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盼藉此改善市區停車秩序。
除了人行道之外,為減少在速差大的情形下,因慢車與汽車混流而產生的交通事故,內政部這次也增訂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當各車道寬度已採最小值設計時,可將慢車道的最小寬度調整為1.5公尺。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正標準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盼全民一起努力改善市區交通。
如何解讀?
新聞稿沒有特別區分,地區氣候條件、都市規模、城鄉分野、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等地區是否有差異性規範,或者說,差異性考量。
首先,目的性。人行道係指行人走動的空間,我們為什麼要透過步行移動呢?目的何在?從A到B,無目的地等。
其次,安全性。行人如果是人行道上唯一使用者,干擾性可以降到最低,人車分離,各有專屬空間。
第三,舒適性。步行移動會直接與兩側空間發生密切關係,樹蔭、騎樓、遮蔽物當有助於移動過程的舒適性。
第四,便利性。長距離步行移動涉及停留性設施之服務,例如座椅、垃圾桶,步行移動並非一路到底。
第五,時代性。都市空間是累積性的,新舊空間差異性大,且可能互相交錯,互相影響。
第六,經濟性。透過專屬人行空間,誘導步行者與沿線商業行為發生更密切關係,例如戶外咖啡座、食物攤位等。
從行人優先到人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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