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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國土功能分區圖確認階段,大眾關心焦點開始放在非都可建築用地如何順利轉軌,轉軌功能分區後的個別允許使用認定。

這些真的是重要課題嗎?沒錯,這是受關注課題,但是,只能直接對決、一對一處理嗎?

規劃的目的是安置既有權益,不計任何影響?不考慮配套公共設施用地嗎?當然不是,安置既有權益是管理工具、法律名詞,並非規劃作無。

如果要順利轉軌獨立於鄉村區之外的甲建或丙建,首要考量應該不是直接轉軌農四或城2-1功能分區,而是這些建築用地聚集區的進出道路、公共設施用地土地誰來負擔?

擴大範圍,利用周邊的農牧用地?還是從甲丙建土地直接保留百分比?

非都土地發展權只有靜態數字,缺乏動態考量,多數縣市國土計畫其實並沒有分派新的發展權到非都土地,既然如此,直接轉軌代表沒有增減。

殊不知,要先減,才能加。只增不減的時代早已過去,這是新一代國土計畫要記取的教訓。

功能分區不是劃設功能分區、各自獨立的概念,而是創造共同體的重要作為。只討論甲丙建轉軌,不討論配套公設及共同體(the common))的可能性,根本是畫錯重點。

計畫的目的是打造共同體,進而允許個別使用些許差異性。如果只討論個別土地屬性轉軌,缺乏共同體的討論,到頭來,一處又一處的個別使用,何來整體性?何來鄉村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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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轉軌三大前提

現階段的重要目標是順利處理非都土地遺留的問題,在轉軌過程中,使其定位清楚,具備共同體,展現應有的聚落活力。

首先,先將非都土地容積率降低到200以下,宣示農業發展區及非都土地低密度發展屬性,讓城鄉發展區活力得以釋放,甚至受到重視。

其次,轉軌過程要先減,才能增,增加發展權要有配套,比如說,具體需求計畫。此部分應該以鄉鎮市為規劃單元,非不得已才以縣市為總量權衡單元。

第三,以保育優先及排除農業干擾為重要目標。

具城鄉發展性質之特定專用區土地處置方式

甚麼是特定專用區?非都規則11條: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遊憩、學校、高爾夫球場、公墓殯葬或二公頃以上變更案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全台灣有5萬多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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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發展屬性是重點嗎?還是興辦事業才是重要指標?這些專用區土地本身若沒有細部計畫,何來城鄉發展屬性呢?只憑區內農用比例判讀其城鄉發展屬性,真的合理嗎?

甚麼是農舍?

農民居住的房子嗎?還是農業生產附屬設施?有沒有可能是農村生活必要設施?這是農地私有財,還是鄉村公共財?

國土計畫至今對此議題沒辦法有效回應,一旦回歸農業主管機關,鄉村生活必然又與農業掛勾,只是,我們要問: 鄉村等於農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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