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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已於201310月公布實施,後續出現的2014年11月修正草案卻還在審議階段,且政策環評公聽會才剛於2015年79日完成,真不知縣市區域計劃如何受審?

 

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對區域性捷運系統缺乏指導原則,建議向上建議之。(114頁線性幹道在西部,以高鐵為主,臺鐵為輔,三大都會區則有捷運,建置都會及都市地區公共運輸的交通環境;而東部則以臺鐵快鐵化為骨幹,輔以公路公共運輸提供面狀的服務。) 以中台灣為例,直轄市與周邊縣市是否提早因應區域性捷運系統,或者善用鐵路轉型,此類改變造就的土地使用改變,宜早因應之,且可考慮由台中市主導之。

 

關鍵議題包括敏感地區指定、農地資源、擴大都市計畫、設施型分區、海岸等領域,地方政府如何謀定後動? 或者主動出擊,中央配合?

 

台中市區域計畫草案條例之設施型分區23處,最後只選取2處排水設施用地,有何影響宜審慎評估之。

 

產業用地缺乏需求面資料,單從供給面推算用地面積、可供工業使用土地等資料,如何與需求面結合? 是否應該進行全面性產業用地需求端調查,包括違規者與現有合法業者的需求分列之,據此搭配新增用地之供給面規劃。且未來產業用地供給是否確認已只租不售、先租後售原則,以防止產業用地炒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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