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重劃的本質其實是代理政府進行私人土地整合,並且完成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移交政府後,取得分區土地發展權。
自辦重劃也是實踐細部計畫的工具,沒有細部計畫,就沒有重劃。透過重劃,政府及其代理人得以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公共設施工程,例如道路、公園等,據以交換可開發土地。
照理說,重劃工程是公權力的行使,理應以公辦為主。
怎麼會跑出自辦重劃呢?
原因出在,都市計畫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數量龐大,地方政府無力完成,進而出現私人投資的契機。
重劃的本質比較像國外的土地開發商(developer),透過土地細分(subdivision),轉化生地為熟地(buildable)。
公辦與自辦,理論上差異應該不大,在實務上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分岐,問題往往出在財務計畫及土地分配方式。
台中市13單元自辦重劃案例
台中市上千公頃自辦重劃源自2004年第三次通盤檢討一次性釋出的後期發展區,從後期發展改為14處可發展區,除了兩處財務不可行改採公辦外(5、6、9、10、11五個單元),其餘有九個單元以自辦重劃為主。十多年來,自辦重劃區只剩下13單元尚未完成重劃。
2020年12月17日新聞,占地102公頃、9年前展開重劃的台中市單元13重劃區,因部分地主質疑重劃會利用人頭地主參與選舉、主張決議事項不成立,雙方訴訟多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重劃會敗訴,全案確定,但有40多戶民宅已被拆除,重劃會大呼無奈,台中市府地政局強調將待收到判決後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單元13重劃區跨越北區、北屯區,占地約102公頃,地主人數近1500人,分別於2011年3月核定重劃、7月成立重劃會。判決指出,約20多名地主認為重劃會在籌備期間,為了達到成立重劃會所需的一半會員門檻,利用購買1塊土地卻登記多個人頭地主的方式達到規定,此案已經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因此主張重劃會決議的章程、選舉結果都不成立,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官認為該單元地主共1493人,若扣除人頭地主數量,土地所有權人數為1197人,而開會時出席人數為1135人,若再扣除人頭地主人數後仍超過一半會員門檻,認定決議結果沒有問題,駁回地主的訴訟;但二審以選舉投票時已有許多地主離開,認定參與投票人數未達門檻,改判重劃會敗訴。
2021年9月18日新聞,台中市單元13新興重劃區跨越北區、北屯區,面積約102.5372公頃,以西為捷運紅線鐵路高架化與太原車站,以北為12單元重劃區與松竹商圈、以東為大坑風景區與14單元重劃區,以南為太平新光重劃區與九期重劃區。
今天參加單元13位重劃會投票權人共有1256人,歷經3小時會議,順利選出9名理事、3名監事,當選名單獲867人同意,同意率68.15%,同意面積占重劃區總面積79.05%,獲多數地主支持與認同,其中地主之一的湯明厚以817票、占出席率94.23%當選新任理事長,獲土地所有權人的支持。
片段的新聞資料顯示,這是一處整合多年的自辦重劃區,地主人數眾多,主導者與部分地主顯然意見不一,互信基礎薄弱。當地主訴求法院撤銷重劃程序,法院只能從程序證據進行判決。程序有瑕疵,所以重劃無效。重劃無效代表私人投資開發無法進行,私人投資無法進行代表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無法移交市政府,區內可建築用地無法有效利用。
誰是贏家?看起來沒有,重劃會輸,提訟的地主也輸,因為重劃目的無法達成。
我們要問: 地主為何提告?他們想要公平正義嗎?還是他們想要阻止不當的重劃分配結果?如果是前者,最好的方式是廢除都市計畫,讓開發歸零,而不是訴求重劃程序瑕疵。如果是後者,重劃程序瑕疵導致的結果是,沒有公設,也沒有可建築用地。
還有第三條路嗎?理論上有,反對的地主自行籌組重劃會,設法先籌錢取得主導權,並且提出更公平的分配方式。這條路好走嗎?沒人知道,因為好像沒被使用過。反對者不一定有能力變成開發者。
怎麼辦?持續在法院攻防,讓律師賺取鐘點費,到頭來,答案還是,沒有開發。
既然源頭在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發的發展權,怎麼我們老是聽到重劃訴訟,卻聽不到廢除都市計畫?怎麼沒有人提案地方都委會,廢除該地區發展權,回復成農業區。
當反對者持續透過法院程序阻擋重劃案的進行,同意開發地主的權益,誰來保障?他們的土地擁有發展權,卻因為重劃工程無法進行,導致發展權延後取得,他們的損失,誰來承擔?
重劃只是實踐都市計畫的工具,真正的焦點應該是弱勢被排除、被犧牲該提出的救濟與安置措施,而不是地主分配公平性,是嗎?對部分地主而言,分配永遠不夠,想分配多一點是人性,果真如此,是否在重劃條例新增一條,主動減低公共設施負擔,增加分配額度的條款。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變少,地主分回土地自然變多。至於,公共設施太少的地區,地價漲幅必然受限,到頭來,多分到的土地,增值低,也是地主的共同宿命。
真正的議題是重劃嗎?
事後看來,問題出在後期發展區只有住宅區,缺乏產業用地供給,這或許才是台中人應該關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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