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與重建計畫有何差異?前者是地區改造計畫,後者是個體改造計畫。
都市計畫透過公共設施的畫設與實踐,改造地區整體環境,包括通行、防災、教育、休閒等。重建計畫則透過建築技術達成個人生活空間的改善。
這樣的差別有明顯衝突嗎?有,問題出在原地重建者若不願意提公共設施用地,將導致都市計畫無法實踐。
以社子島為例,這是一處"被禁限建幾十年的地區、導致地區發展破舊不堪"。這句話到底甚麼意思?
假設這裡有4000間房子,代表著這裡存在4000個重建計畫,假設大家只想著個體重建,各人自掃門前雪,在有限的鄰里關係下,或許可以擠出少許共同空間,但是整體而言,系統性公共設施並不在個體重建計畫的雷達,除非大家有共識,否則各自為鎮,當然就沒有都市計畫存在的價值。
假設有人想要個體重建,有人想要整體改造,可行嗎?
或許,當兩者互不隸屬,互不干擾前提存在,改造區內有自己的公共設施,重建個體戶有自己的新建築,在有限空間內實踐整體與個體的改善工程。
實務上呢?很難,因為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甚至,個體重建戶也可能存在兄弟姐妹間不同意見。
太多的個體當然不容易促成整體改善,這是現實。
當個體重建戶一直要求停下區段徵收的腳步時,我們可以反過來問: 個體重建戶的重建計劃內容,可行嗎?加起來會長甚麼樣子,誰知道?
個體重建戶提過個別重建、改建、整建計畫嗎?
重建的時機與成本清楚嗎?
他們的計畫內容有包括公共設施、開放空間、共享空間嗎?如果有,土地權屬算誰的?內含,還是外掛?
當個體重建戶持續批評區段徵收制度時,他們的重建計畫禁得起檢驗嗎?
如果個體重建可以,且呈現集中性,甚至不影響系統性公設,台北市政府又何必阻擋呢?
如果禁不起檢驗,他們願意放棄己見嗎?
一方指責一方,帶來的只是無止盡的衝突,互相檢視彼此的方案,交叉檢驗,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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