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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面的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23條

2-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5-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這些是國土法與台灣所有土地發生關係的重要條文,寫得有道理嗎?有沒有改善的空間?如果有,從何下手?

首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這段話有好多名詞。

1.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2. 各功能分區細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

全國360萬公頃土地,根據第三條: 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兩者的連結有點奇怪,一個叫做功能分區(FUNCTIONAL ZONES),一個叫做地區(AREA),有人注意到嗎?寫這段話的人,真的有想清楚兩者的差異嗎?

各功能分區細分類應該是指,國土保育地區一類、二類、三類等,既然有細分類,怎麼會跑出一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這麼多名詞在同一段話?

3.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4. 免經申請同意使用

5. 禁止或限制使用

原則上每塊土地都會有功能分區、細分類及使用地編定,這是規劃層面要完成的項目。規劃後進入管理層面,土地所有人要利用土地、或者土地的市場價值評定必須將規劃得到的名詞轉化成可理解名詞,或者任何地主會問的第一個問題一定是:

我的土地可不可以蓋房子,如果可以,這類建築可以做甚麼使用,建築強度多大。如果不能申請建築,還能做甚麼?

試問,應經、免經在那個階段出現比較合理? 規劃階段,還是管理階段?目前看起來好像被放在管理階段,很奇怪。

基地(宗地)建築行為包括:

1. 主要設施,居住、營業、製造

2. 附屬設施,居住、營業、製造

3. 其他設施,非主體

地區發展行為包括:

宗地獨立自主,宗地依賴性、地區發展性格三者間的緊張關係及可能的規劃情境

管制層面:

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差異,

對比績效管制標準 

二、計畫面的分區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3條,國土計畫法落實需要國土計畫,又國土計畫有兩種,全國國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至於其他類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等)則沒有進一步定義。

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寫這段話的人,有沒有注意到問題呢? 國土計畫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全國國土計畫以全國國土為範圍,請問,我國與全國有何差別?
 
其次,全國國土計畫是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計畫,發生關係的對象是所有土地,而非單一土地。反之,縣市國土計畫是實質發展及管制型國土計畫,發生關係對象是各筆土地。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國土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規則,有差嗎?
 
前者只有土地使用管制,後者是分區土地使用管制,差異在於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不明,比較像是管理法規。後者是分區土地使用管制,依據是計畫產生的分區,管制目的是實現分區設置目標。
 
看懂了嗎?一個是法規,自成一格,另一個是計畫實現工具。
 
另一個更令人迷罔的條文是國土法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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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甚麼意思? 台中市政府將境內土地劃設四大功能分區後,佔據將近七成土地為中央管,三成為地方管,這種管制體系如何運作?協作平台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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