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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土地使用管理系統分成兩大類: 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兩者的邏輯不一,多數人無法理解,遑論遵守。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根據都市計畫法延伸而出的個別都市計畫區,各有特定的管理模式,違規者,應該適用那個條文辦理?因涉及財產權保障,顯然適用的條文位階要很高,一般性管制規則可能無法勝任。

規劃產生計畫,計畫實踐需要政策工具,包括土地徵收及分區使用管制警察權等,當下游出現問題,我們要問的是,從何修起?

當規劃者對現況了解有限,土地使用現況調查不夠詳實,課題涵蓋面狹隘之際,身為規劃者,我們當然很緊張,因為透過計畫帶來的改變,看似美好,可能有害,甚至比現況更糟,這時候怎麼辦?覆水難收,通盤檢討能夠挽回嗎?

又,當計畫審核掌握在中央或者對地方不熟者身上,地方自治受到壓縮,後果誰來承擔?

一堆的問題,讓我們對這個重要課題的演化充滿焦慮。

都市計畫區內春秋

台灣從1900年至今已經在這片土地上畫設了40多萬公頃都市計畫區,八成人口居住其內,我們要問都市計畫的存在目的為何?

為了土地炒作,還是為了財團需地?

對一般人而言,這是刻板印象,也是都市計畫屆長期存在的痛: 社會認知差異。十萬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至今還有1/4沒有徵收利用,計畫道路沒開闢、學校公園用地上面長滿雜草與7-11,對多數人而言,計畫分區與公設用地沒有刻在土地上,因為對私有地主而言,土地是他們的財產。對公有地管理單位而言,管理是工作,沒必要得罪人。

導致這種認知差異的理由很多,其中一項: 有了計畫又如何?很多人還是違規使用,妳又能怎樣?

沒錯,計畫存在的目的是引導發展方向,當開發使用背離計畫內容時,我們只有兩個選擇:取締、或者改計畫

取締?說的容易,執行卻不易。改計畫?更是難上加難,稍一不慎,圖利上身。

當開發違背計畫內容

都市計畫法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1. 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就真殺人搶劫一樣,雖法有明定罪刑,嚇阻犯罪,每天打開新聞還是有人忍不住殺人搶劫。我們社會投入無數資源於犯罪防止與犯罪處罰,警察、司法官、監獄等配備成為每個社會的標配。

都市計畫區內也沒有例外。怎麼辦?繼續抓違規,直到違規消失,我們還能做甚麼?問題是,都市計畫體系並沒有配置犯罪防治與因應資源,都市計畫體系沒有警察權、司法權與矯正權。

都市計畫體系只有拆除大隊,小貓兩三隻,拆不勝拆。

既然如此,我們可能改走計畫調整路線嗎?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計畫沒有做好,導致使用者無法配合辦理?即使是故意犯,有沒有可能是因為無知所致?

這麼想,事情當然變得比較單純,問題是,土地使用行為可能這麼單純嗎?

法系競合

違規使用百百種,各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 農業發展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水土保持法、殯葬管理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假設資源有限,那一種違規優先處置呢?理由為何?不在表上的違規使用,或者主管機關不明確者,是否得以免罰?

違規時機也很重要,已經存在的包括存在很久及剛發生的違規,假設我們先取締剛發生的,是否會產生不公平現象?照理說,違規比較久的應該先取締,年資較輕者,應該有緩衝使用空間,不是嗎?

誰違規?使用者,還是專業者?

問題本質其實很簡單,一般人沒有挖土機、也沒有營造廠、土木技師、建築師、結構技師等資格,所有土地開發行為在本質上必然有專業者的協助,有錢能使鬼推磨,既然如此,我們要罰付錢的,還是收錢的?還是居中協助的中介者?

付錢唆使他人殺人者,唆使者及收錢者皆有罪。問題是,人是誰殺的?收錢的罪比較重,還是付錢的罪加一等?

付錢找人動土建屋者,為什麼只罰付錢的,收錢的為什麼沒事?

有人會說,收錢的辦事,付出專業能力收取費用,天經地義,付錢的蓋了房子搞工廠,為非作歹,怎麼可以算在他們頭上?

假設有一天我們開始處罰收錢的,台灣的建築產業鏈會不會因此腰折,導致無數失業與爛頭寸?假設會,誰來收尾?社福單位,還是勞工經發單位?

他們會回頭指責都計、建築單位多管閒事嗎?

農業區土地能做甚麼?

這是好問題,農業區當然是耕作區,當然以耕作為主,不能有任何開發行為,對吧?

錯,農業區有既有聚落,有農建地,有容許使用項目,這些都是開發行為。保護區亦然~

既然如此,那我的農地為什麼不是農建地?有人會問,這是很好的問題,給答案的人,其實也不知道答案。

住宅區能幹嘛?

當然是睡覺優先,安靜最重要。

錯,台灣的住宅區其實很熱鬧。

既然如此,甚麼是違規?

商業區只能做生意嗎?

錯,也能睡覺。

工業區應該只能允許製造業吧。

錯,工人不用吃飯買飲料嗎?

你頭昏了嗎?如果還很清醒,那我們就坐下來好好檢視一下,都市計畫分區與公共設施存在的目的與價值吧。

也就是說,面對此類問題,規劃者應該先回到計畫本身,在此介面,有幾個問題必須釐清:

1. 台灣有幾百處都市計畫,面對都市計畫法規範,計劃本身的管制規則雖然位階較低,但是距離違規現場較近,規劃者這時候要變身執法單位,還是恪守規劃角色,檢討計畫合宜性,是計畫不足導致違規,還是違規本身是獨立事件,與計畫好壞無關。

這部分的困難點在於,台灣都市計畫檢討及變更體系受制於中央,規劃者及擬定機關的發動權受限,每次檢討歷時多年,導致沒有人願意就個案進行計畫檢討,甚至在每次通盤檢討中,也自我設限,不想惹事生非,導致檢討範疇及力道不足,進而拉大計畫與現實的距離。

2. 違規現場屬於個別計畫涵蓋範圍,並非通論性基地,檢討違規事實,或者違規現象如果將其通俗化,視為一般基地,也就是台北人與高雄人都是人的無差異現象,這對問題的解決真的有利嗎?

3. 違規現象其實有其複雜度,包括時間向度、人為向度及地區差異性等,有些違規事實存在已久,甚至易主多次,假設我們只取締最後一個使用者,放過以前的使用者,這算甚麼?先跑的算贏家嗎?又假設使用行為皆為同一人,被執法者還是會質疑,WHY NOW? NOT LATER?執法時機永遠會引起爭議,甚至選擇性執法引發的爭議更大,抓了A,B會說,為什麼沒有一起抓?即使行政單位有其限制,看到使用者眼裡,那只是藉口,甚至會引發政治算計聯想。

4. 違規者是營利、非營利,有差別待遇嗎?面對宗教使用,此類問題令人很困擾。

當務之急

1. 解除中央都委會審核權,限縮其權力於跨部會爭議調解。

2. 強化土地使用偵測及調查,充分掌握現況土地使用及所有人之經濟、社會、環境考量。

3. 跳脫農地農用框架,細分農業區為農12345等細分類,容許產業及商業相容設施,限縮農舍及住宅使用擴張。

4. 重新檢視計畫人口及發展權總量的迷思,將此權力交給地方行政及立法單位。

5. 重新結合規劃與地方立法權,地方都委會成為獨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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