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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建署統計,台灣地區都市計畫區住工商面積大概9.4萬公頃,外加9.2萬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這樣的規模原則上可以容納約2500萬人計畫人口。非都土地在本質上並沒有發展權,但是,歷年累積的甲乙丙丁可建築用地面積高達6.5萬公頃,面積竟然與都市計畫區住宅區6.5萬公頃相當。這個現象長期以來沒有受到太多的重視。

今天,國土會討論,既有甲乙丙丁可建築用地,當這些土地存在於國保一二、農一二三功能分區,這些可建築用地如何順利轉軌到國土計畫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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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業、倉儲、辦公

住宅、商業:國土保育地區1、2、農業發展地區1、2、3仍有大規模合法住宅、商業使用, 估計住宅使用面積約2.93萬公頃,商業使用面積約0.49萬公頃,合計近3.4萬公頃,遠大於一個台北市,應評估適度規劃容許住宅、商業等使用,以符民眾基本生活需求。

倉儲: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尚有倉儲設施,估計面積約0.65萬公頃,惟該項目與國土保育或農業較無關聯,除合法者得維持其合法使用外,未來應引導其至城鄉發展地區, 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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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數字可以如此轉換,成為規劃產品嗎? 這兩段話到底甚麼意思?

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國1、國2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規定,屬提供當 地既有集居聚落之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得申請使用。

國1、國2、農1、農2、農3等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 事項,亦規定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評估不影響國土 保育保安及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並減少容許 使用項目。

按上開計畫指導原則,並考量住宅、零售、餐飲等設施係屬與民眾生活 直接相關,為降低制度轉換衝擊,並活化再利用可建築用地,避免農業 用地進行非農業使用,故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範圍內既有可建 築用地(包括丁種建築用地)評估得為住宅、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使用。

這是生存權保障,還是發展權的延伸?

規劃與立地條件之分

透過規劃可以研擬公眾可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進而創造私人土地建築利用的基礎。當我們被引導到非都土地這種以基地為本,完全無顧各類可建築用地之利地條件時,規劃、甚至國土計畫存在有何價值?

保障既有權益到底代表甚麼意思?

甲建 1.1萬公頃

乙建 2.2萬公頃

丙建 0.8萬公頃

丁建 2.3萬公頃

特目 4.7萬公頃

加起來6.4萬公頃甲乙丙丁,加上4.7萬公頃特目,等於11萬公頃。

都計區

住宅區 6.5萬公頃

商業區 0.8萬公頃

工業區 2萬公頃

住工商加起來才9.3萬公頃,配合9萬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都市發展用地大概18萬公頃上下。

這是甚麼世界? 非都發展權遠大於都計區。

有沒有可能將既有建地全部納入農四?不管集約或零星?或者還有其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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