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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監察院彈劾案指出:

監察院於今(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江明蒼、包宗和提案,彈劾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前區長陳芳隆。陳芳隆於擔任公職期間,兼任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陳芳隆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任原臺中縣烏日鄉公所鄉長,99年12月25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該員自同日任烏日區公所機要區長至103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卸任。其間陳芳隆分別於96年5月2日起至99年5月1日止、99年8月25日起至102年8月24日止擔任溪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95年3月7日起至98年3月6日止與99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6日止擔任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身為公務員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復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再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稱:「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同院院解字第4017號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戒。」是則,公務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與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函釋,即屬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以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為限;復依同法第13條第4項與上開院解字第4017號之實務見解違反本條規定為當然移付懲戒事項。

溪尾科技公司?

根據台灣公司網,這是一家成立於2003年的環保事業公司,資本額3000萬元,董事長陳芳隆,員工數30人。

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司網

溪尾公司所在位置是烏日區溪尾慶光路69-8號,所在土地為特農區農牧用地(溪尾科技)及特目用地(旭遠科技),占地廣大,將近4公頃,廠區就在溪尾里北端,照理說目標明顯,但是因為地處偏僻,長期交通可及性低,反而很不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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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公司對溪尾地區影響大嗎?諾大廠區內還有一家旭遠科技焚化爐底渣處理廠,這是烏日焚化爐的關聯企業嗎?

根據2017年環評資料,該公司表示,計畫區為既有工廠擴增產 能,原運輸車輛通行路線 為透過慶光路、溪岸路與台14省道(彰南路)對外聯 絡,現今溪尾大橋雖完工通車,但因聯絡道拓寬工程尚未完工,故目前尚不能行駛大型車輛,未來聯絡道路拓寬完成後,運輸車輛經溪尾大橋銜接台74 線省道對外聯絡,未經過當地居民居住區,本案開 發不影響既有溪尾里里民人口及居住環境。

該公司也承諾本案通過後取消通道,會設置完全阻隔圍牆,完整區隔旭遠科技與溪尾科技。顯然這是兩家公司。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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