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有,農地農用。
農地除了耕作外,可以他用嗎?地主自己決定,還是政府幫忙決定。
耕作權是義務,還是權利?是驕傲,還是負擔?
先看一下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目的:
1.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2. 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
3. 促進農地合理利用,
4.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
5. 穩定農業產銷,
6. 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
7. 提高農民生活水準
加起來七大項,互相有矛盾嗎? 又要馬兒肥,又要馬兒不吃草,可能嗎?這其中又以"農地合理利用"最令人矚目。
甚麼是合理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
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要搭配適地適作模式的前提有幾項:
1. 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
2. 社會經濟因素、
3. 技術條件及
4. 農民意願,
加上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這樣的組合可以構成合理利用嗎?
試問,農民意願所指為何?假設一切耕作條件皆符合,可是沒有意願,農地綜合利用如何將該農地納入適地適作模式?適地、適作,但是不適人?可能嗎?
除了意願外,其他條件看起來皆屬義務,只有意願傳達權利存在的訊息。
這樣的農業發展條例及延伸的計畫,如何指導農地合理利用?
農業發展條例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
農地需求總量指的是甚麼?糧食供給量,還是其他變數?可變更農地只適用非總量管制的農地嗎?還是可以從中扣除?
又8-1條所指的免申請建築執照,又是甚麼意思?不受建築主管機關管轄?因為免申請,所以建築機關沒有管轄權,即使該結構物屬於建築範疇?
這樣的立法文字是特權加給,還是義務延伸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