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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介入說
從個體角度,擁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蓋房子,前者維生、後者庇護,相輔相成。
當然,我們也可以利用他人土地,維生庇護,前提是,取得同意,或者繳交租金。
自己的土地,自己用,天經地義,不是嗎?
既然如此,國家為什麼要介入,透過計畫與管制,對個別土地說三道四?
沒有政府介入,個人土地就沒辦法有效利用嗎?
一切回到原點
當規劃者沒辦法就此說明白,老實說,規劃就失去存在的價值。
個人、個體,似乎也會對政府失去耐心,選擇自行其是。
擴大鄉村區聚落範圍
來到這個敏感的課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者來到一處又一處的聚落,聚落內土地持分嚴重,人口大量流失,房屋老舊、破壞,新屋各行其是,沒有人申請建築執照。
在這樣的聚落現場,規劃者能做甚麼?還能做甚麼?
舊的去不了,只好設法從外圍空地想辦法,新增建地。
於是,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搞個擴大聚落範圍,增加可建築用地成了促進地方發展的解方。
真的是解方嗎?
建築用地的增減,只是一個又一個個體土地的改變,何來解方之說?
充實鄉村生活,允許有機成長、尊重引導地主意願,或許這才是解方。
有了意願,有了公共性,建築用地的增減才有去處,才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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