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荒地耕作權

土地法133條表示,1. (公有荒地)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2.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重點是墾竣二字,只要你願意就可以取得公有荒地耕作權,耕作十年可以進一步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此觀之,耕作權似乎是自然人生存之道,只是該權利不得轉讓,只能繼承,使其得以延續生存。

集體農場: 集體耕作?

土地法86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 (?)。

以色列在20世紀初興起的集體農場,象徵猶太人克服沙漠環境困境,建立理想國度的典範。不過隨著時代變遷,多數的集體農場歷經經營不善,轉型成私有化的新創科技搖籃,進而變成以色列經濟躍進與科技研發的推手,也吸引回鄉猶太人置產。

集體農場又稱基布茲( Kibbutz ),成立於20世紀初,農場住民基於公平分配的原則,共同參與農作勞務,共享所有資源。經濟上的平等免去了社會階級的形成,但相對也無法保有個人資產。

80年代以色列經歷經濟危機,加上蘇聯解體,集體農場開始出現債務問題,原本的共產經營方式受到嚴厲考驗。過去20年年輕人大量出走,為集體農場私有化提供推力,進而成為農業與醫療科技的新創企業搖籃。

目前以色列境內有270個集體農場,居民總數占全國人口數不到2%,農產量卻占全國市場4成,農糧生產占11%。農場也持續挹注資金提升科技等級與服務,不少集體農場擁有完善的生活機能網絡,成為不少回鄉的猶太人置產的新標的。

前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考察以色列後表示,

全以色列原有230個傳統集體農場,現在只有80個未私有化,已私有化之集體農場社員擁有部分私有財產(例如房舍),但農地保留相當完整,沒有細分,到處所見都是一大片農田,田間看不到一間房舍,因此他們可用大型農機具,實施機械化經營。

看到以色列的經驗,想到的卻是我們的痛,以前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把土地分給農民,是社會改革造福了小佃農,卻也造成台灣土地的過度細分。加上又在89年修改「農業發展條例」准許非農民可以買賣土地,並准許0.25公頃以上的坵塊可以興建農舍,造成很多地方,外地人到鄉下買農地、蓋農舍。面對農地的零碎化,即使我們有肥沃的土壤、豐富的雨水、沒有沙漠、沒有石塊,但在企業化的耕作條件上台灣反而不如以色列。回顧台灣農業發展曾經走過的足跡,確實有些地方值得檢討,有些政策所造成的衝擊,未來不知要花多少代價才能挽回。

我們要從農業發展的遠景,政府的使命去思索,去定位農業部的功能,成立了農業部以後,要為台灣的農業做出什麼貢獻,這樣才有意義。農業部的改組要當作是一個工具,而不是目的,要如何達成我們的使命,才是我們真正的目的。如何在改組的過程中,讓未來我們的後繼者,能夠更方便、更有效的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這才有意義。

農業發展條例

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

所以,農地利用與耕作權是個體行為,還是集體之作?

耕作權的本質

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一個如此重要的條例,一開始定義就偏頗,我們還能期待甚麼?

首先,農村只在非都市土地嗎?當然不是。

其次,四百多處都市計畫區多數的前身是農業聚落,遑論現行都市計畫區內還有將近10萬公頃農業區,當然也有農村。

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注意到了嗎?農村再生計畫竟然沒有農業兩個字,而是被放入產業活化,合理嗎?農村要再生可以捨棄農業嗎?農地沒了,農村如何再生?

所以,耕作權是個人之舉?

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17條,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進行中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不知與此二條文有何關聯性?

至於36條,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農再條例已經執行多年,不知道此類限制執行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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