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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媒體報導指出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投書媒體指出,「農業權入法」是土地公平正義的主張,也是國家糧食安全的考量;並稱政府把國土保育責任推給弱勢農民,並在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的情況下,最高祭出100萬至500萬天價罰金。

對此,內政部表示,「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如以學者所稱方式推動,依國內外經驗容易導致掮客炒作土地,不僅無助農業發展,反而限制農地未來依照實際需求調整使用,以及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的可能性。

內政部指出,根據「國土計畫法」,農地劃設原本就是縣市政府權責、提報,地方政府也可主動依通盤檢討程序改變使用,不會造成財產限制損失及特別犧牲;且一般小面積違規案件罰則與現行規定相同,為6萬元到30萬元,只有對國土造成無法回復危害、影響人民生命安全等重大違規,才會裁罰高額罰鍰,並非所謂「天價罰金」。

內政部強調,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最好的方法,就是國土計畫全面施行,以強化土地合理運用,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另也提到,國土計畫法各項機制設計全力維護民眾權益,包括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都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興建農舍也仍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土地免經變更就可容許使用。

1. 農業權是甚麼?

首先,農業權與農地發展權是否劃上等號?權利不是應該與自然人或法人畫上等號嗎?怎麼會與"農業"農地"畫上等號?

農業權是指發展農業的權利,還是義務?如果是權利,減少農地干擾應該是發展目標,農耕行為怎麼會變成特別犧牲?

除非農地主認為發展農業是義務,當他們不想從事農耕行為時,農地變更他用受到限制,影響生存,進而衍生出特別犧牲之說。

沒了農地的農民,還能守住農業發展權嗎?

假設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問題,那麼,提供糧食者與購買糧食者的身分如何區分?

2. 農業權入何法?國土法,還是農業發展條例?

假設農業權真的存在,農業權入國土法合理嗎?為什麼不是入農業發展條例?

國土計畫法並非農業母法,只能在功能分區劃設過程中,區分農業發展地區分布區位,且這是地方政府自行為之的作為。

地方假設認為農地不適合發展農業,當可自行畫設不同功能分區因應之。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及投射對象,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從頭到尾沒有農業,只有國土、產業、環境等面向。

第四條,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這是唯一明確的規劃原則。

3. 農業權可能單獨存在嗎?

雲林縣長張麗善主張無法負擔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的縣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的縣市購買農地權,台中市政府認為應考量農民權益,支持有利於照顧農民提議;南投縣政府表示,縣內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區土地面積逾97%,國保與農業區具準公共設施性質,應比照公共設施辦理徵收或補貼以符合社會公平。

換句話說,這是縣市之間權益調派問題,中央介入有其必要性。

介入點是農地,農產業,還是農民?

農業發展條例涵蓋面向很廣: 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農業、農地、農民皆入法。

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從頭到尾只有農村,沒有農地,也沒有農民。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則是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涵蓋面向為農民與農村,沒有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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