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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民國28年制定之都市計畫法並未規範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取得期限,鑒於此將有長期凍結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使用權之虞,爰分別於 53 年、62 年修法,將徵收取得期限限定最長為10年及 15 年,嗣後又因累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種類多且面積頗大(截至76年底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6萬3,803公頃,其中已徵購開闢約2萬9,334公頃,尚未取得之保留地面積約3 萬4,469公頃,按 76 年土地公告現值估算,徵收所需費用高約1兆 0,025 億元),地方財政無法因應,如遲未於法定期限徵收將遭撤銷,則將使數十年來逐步建立之都市計畫體制及發展規模面臨瓦解,故行政院復於77年間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取消權責單位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規定迄今。

監察院2013年糾正案

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嚴重怠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吳豐山、劉玉山、李炳南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糾正案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內政部回應

內政部2013.11.29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半年後,2013年底,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公設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開啟補助、監督各縣市政府戮力檢討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2020年初營建署還發了新聞稿表示:

2020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營建署表示,2019年度有關推動都市計畫相關業務,包括督導管考地方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推動、加速都市計畫審議及前瞻建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城鎮之心工程計畫」。2020年仍將持續積極輔導各直轄市、縣(市)及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並將持續適時了解及協處地方政府所遭遇之困難,以儘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十年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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