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屯都計區有一處上公頃住宅區,開發七星單一地號、多年來呈現低度利用,如果設定5~10年開發期限,過期收回發展權,合理嗎? 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後,長期不徵收利用、須檢討存廢。 使用分區為何無此設計?這樣的設計會干擾發展權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