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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提供台中市民及訪客視覺景觀協調之生活環境,消除不當汙染,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台中市公民,協辦單位為台中市政府所有機關,執行長為台中市長。

3. 台中市現有為數眾多畸零地,這些形狀不一土地的不當開發建築,已然造成各地視覺景觀污染。主管機關有責主動提報被認知為汙染視覺景觀之建築與設施,協辦單位有義務執行拆除與改善。

4. 台中市現有為數不少之農業區土地遭受非農業活動干擾,導致農業地景呈現破碎支離現象,協辦單位有義務主動召開分區說明會,以十年時間逐一化解視覺景觀障礙,在不影響產業發展及家庭生活完整性前提下,提出個別創意政策,分年執行之。

5. 台中人有義務在十年內建構全面性視覺景觀協調之環境。

6. 為達成以上目標,本市設置環境改善基金100億元。

7. 協辦單位應在本條例完成立法一年內,具體擬定視覺景觀污染評定標準,並且透過分區公聽會,形成地區共識,作為評定與解除汙染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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