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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各縣市境內存在他縣市鄉鎮土地之現象,導致各地方政府施政受阻,為促進公有土地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各縣市境內公有土地之權屬與管理權非該管地方政府者,一律整合為單一管理單位,互不隸屬。
第二條
各縣市接管之他縣市鄉鎮之公有土地,採統一造冊方式,一次性撥回該管縣市政府。
第三條
各縣市政府對非境內之公有土地移撥該管地方政府不得異議。
第四條
本法排除國公有土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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