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台灣省府黎明新村來到南屯區偏僻的農田上,區內設有上千戶階級分明的住家、國小、國中與辦公區,居住與工作合一的新社區開發。
41公頃園區外的農地他用想像也在1986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中得到確認,名為後期發展區,這是一片面積超過1,400公頃的農業區,一旦優先發展區開發率超過60%,包圍在建成區外的農業區地景即將不復見。歷經多年訴訟,台中市政府終於在2004年第三次通盤檢討中解除後期發展區禁限建,引進自辦重劃機制,促成各單元的開發。
從小台中到大台中,這個1986年都市計畫決定當然是關鍵。
今天假設創設於1977年的南屯黎明幼兒園兩千坪產權完全沒有家族爭議,只屬於林金連或者他的"合夥人"張秀環,其實只要一開始他們完整握有兩千坪產權土地,不管重劃程序如何不公正,它們至少可以分得一千坪左右土地,且是原位次優先分配,任何重劃會不會笨到拆房子給錢,然後又分配土地給地主,重劃會股東不是笨蛋,能省錢的,他們當然省,房子不拆,直接將土地配給想保存的地主,少掉拆遷費用。一千坪土地大概可以換到部分園區建物與設施的保留。(前提是土地及房舍產權清楚)
這是本來可能出現的情境,就一般程序而言。然而,黎明幼兒園案例之所以讓人不解之處在於,林金連為什麼要將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的2/3土地先處分,導致自己可分配的權益可能危及既有房屋被拆?將自己的土地分母變小,就是將自己保存幼兒園的可能性降低,土地利益分配本來就是這麼現實,任誰也不願意少得一坪、多給一分吧。
如果你是黎明幼兒園2/3土地買家(何時洽談、何時成交,很抱歉,查不到資料),你會是甚麼態度?黃家與張家等人出錢買地的動機是幫忙幼兒園保存園區完整性?有這種買家嗎?我猜很少,所以可能性只剩下: 出錢分地(多少錢一坪,我們無法得知,假設一坪10萬元,1300坪就是一億三千萬元,是否有增值稅等問題,我們也不知道),買重劃前農業土地,然後換取優先分配可發展用地的機會。
擁有剩下的1/3土地,當黎明幼兒園喊說要原地全區保留,本身就是一個奇怪的命題,部分土地已經賣人,怎麼全區保留? 頂多就是自己擁有的600坪左右土地,部分原區保留,不是嗎?土地買賣是私人權益交換,受民法約束,這也是為什麼黎明幼兒園第一階段強制拆除得以進行的原因,買賣要甘願。
事情本來也可以如此單純,但是實際情形卻不然。
據稱,林金連兄弟姊妹感情不佳,對父親土地權益分配及既有房屋遺產分配有爭議、也有過法律訴訟,法律上大家皆有名分,除非遺囑另有安排,法律就是這麼規定。即使林金連及合夥人長期與幼兒園為家,且投入一生的心血於教育設施添購與優化,只要他的兄弟姊妹不認同,任何外人皆無法介入干涉法律認定的平等權利,即使重劃會與市政府也無權干涉之,遑論化解箇中不為人知的故事點滴。
父親是七人共有,遺產當然要均分。這個家族潛在糾紛,又讓整個事情更複雜,重劃會面對此難題,要聽誰的?如果是我,當然等法院判決,因為私下和解的對象不是只有一個。有人想拆屋,有人想留屋,想拆的當然想分錢,不想拆的,只能衡量自我實力而為之,吵鬧與威脅,很難解決僵硬的法律問題。
老實說,因為看不懂此案是否真的涉及土地正義,才開始閱讀相關資料。非所有權人其實無能介入私權爭議的處理,因為隱私與選擇性說詞總是讓人不容易看到與理解事實的真相。個人出發點只是想了解到底發生甚麼事情,事情有否化解之處,法律訴訟真的是唯一途徑嗎?
公設土地賣人了,結果花錢買地的人,遲遲等不到分配住宅用地的權利被實踐,只因為賣地的人另有他想,這樣公平嗎?
基於此認知,我想不透,為什麼討論的焦點老是在重劃,因為重劃就是土地分配與執行計畫內容的工具,程序公正當然很重要,沒人否定,任何玩弄程序者當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重點是,沒人願意認清,重劃程序公正與否,皆無法撼動道路規劃的結果,文資是可能解套,都市計畫變更是另一途徑,為什麼這兩個路徑不在討論與爭取的行列?
最後,既然黎明幼兒園自己宣稱該地點是一處重要地方教育設施、具備文化資產價值,各界是否就盡快就此展開必要的公共利益探索之旅,包括地景遺物的蒐集與探索。
重劃正義很重要,道路公益性、教育設施文資可能性、其他地主被公平對待等議題,是否也應該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一起衡量呢?
附記: 黎明幼兒園及其前身建築與空間意義,就法律層面而言,該地區應該從1973年左右開始實施建築管理,個人不清楚園區建築物是否有申請合法執照,如果有,理應受到重劃補償及優先分配的保障,如果沒有,在法理上,幼兒園可能爭取原地保留也不容易成立。其次,假設是未申請的建築,教育單位何以跳過建管單位,逕自給予立案、甚至年年考核優等,這又是另一個歷史共業了。我們的政府,多頭馬車,未登記建築有水有電,有門牌,還繳稅,到頭來要土地及建物主管機關查核主體的適法性,人民感受當然不佳。這部分問題,應該要有人出來面對吧。)
附記2: 這段報導也另人不解,且呈現若干矛盾之處,既然在重劃開始前就賣掉兩塊地,代表園區在重劃前就已經被切割了三分之二,原因竟然是為了兄弟間的官司費用?反過來說,省了官司費用,兄弟間不就有資源可以分配嗎?寧願打官司付錢給律師,也不願意父親共同遺產兄弟均分,這到底透漏甚麼訊息? 兄弟恩怨早於賣地之前就存在?又,主建物範圍土地賣給園方工作人員,不也代表父親遺留的財產到此階段已經全部賣出了嗎? 何來延續遺願之說呢?
現任園長是在幼稚園工作長達35年的張秀環,張園長過去是老園長林興隆(林金連之父)最讚賞的員工,年輕時有機會去公立幼稚園當老師、享受終身公教福利的她,因為認同黎明幼稚園的教育精神,選擇繼續任職,半生青春就在幼稚園度過。
老園長為了避免自己死後,可能會因遺產紛爭使幼稚園無法經營,於是在民國87年把校地過戶給林金連,90年老園長因病過世後,除了林金連和小女林美麗外,其他五個子女開始爭執所有可能的遺產,林金連不堪訴訟花費加上手足情感撕裂,又背負父親想延續幼教的遺願,種種壓力下幼稚園的經營漸漸受損,於是91年賣出第一塊校地,93年由於擔心幼稚園再受覬覦,林金連於是將幼稚園主建物範圍內的土地賣給張園長,95年因為遺產訴訟持續,幼稚園逐漸虧損而被迫賣出最後一塊校地。
如果早一點在老園長過世後就關掉幼稚園,林金連早就是億萬富翁了。
附註: 報導者,林雨佑,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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