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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畫已經完成,只是沒有圖冊,無法一窺中央對全國土地的想像,包括中央掌管、將近台灣七成土地面積的國公有土地,這些土地勢必會被納入所謂功能分區,但是,國有土地是否優先抵充公共設施用地等各界期待,在國有公用、非公用、財產用的考慮下,中央各部會的協調顯然比想像困難,財政、教育、經濟、國防、農業等主管機關好像沒有理由釋放自己掌握的土地為他人所用。

也因為如此,全國國土計畫並沒有國公有土地利用計畫。

其次,台灣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國家公園計畫三大體系下,早有規劃行為的介入,加上中央地調所、農業研究單位等單位長期進行的調查,早已累積各類台灣土地供給特性的資料,甚至早有所謂分區的劃設。

在以上基礎下,土地功能分區是甚麼?簡單地說,應該就是土地環境供給特性的分析與歸類。

土地使用管理呢?應該就是在考量土地環境供給特性前提下,各宗土地得以滿足人為或其他需求所需之允許活動的界定。

如此一來,縣市國土計畫到底要做甚麼?還能做甚麼?

就實務面,縣市國土計劃有兩大課題必須面對: 中央劃設的國土保育區及海洋資源區是否與地方長期觀察或經驗法則有明顯衝突,如果有,這些差異處的舉證就落在地方政府,透過舉證方式調整環境供給面資料,使地方想法可以與中央資料庫共存。

其次,地方負責的城鄉發展區與農業發展區其實早有計畫基礎,城鄉發展區在本質上就是都市計畫區的轉化,也因為如此,地方真正棘手的是農業發展區的規劃,或者劃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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