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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8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
或縣 (市) (局) 政府備查。 試問,各縣市誰有編列此報告,那裡可以找到?

1.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本質是都市發展用地,回復成農業區與保護區本身應該是假議題,在多數計畫區應該不可行,此說詞建議少用為妙,以減少不必要紛爭。

2. 建議面狀公保地全面解編才是真正的逐筆土地檢討,因為現行作法只能處理35%私有地,合併為整體開發區等於將個別地主權益綁到一個不確定的開發主體,徒增地主反對的困擾。

3. 賦予發展權及階梯回饋作法係參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而來,試問,道路用地怎麼會有容積可被移轉?既然已經執行多年,我們當然可以在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增加條文,進行一次性解編,何來立新法之疑慮?

4. 政府取得回饋金之舉,的確需要更細膩的規劃籌備,原先構想只是包磚引玉,希望得到各界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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