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自治在台灣要滅頂了嗎?
台灣說大不大,土地面積3.6萬多平方公里,國家面積排名137,緊追著荷蘭的3.7萬平方公里,瑞士4萬平方公里比台灣略大一點。但是就人口規模,台灣2300萬人排名世界56,略低於澳洲的2500萬人。
台灣這個不大不小的國家,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拿捏?採用新加玻與香港的城市國家模式?還是要採用類似美國與英國之中央-地方分權制度,各做各的,分工互補。
此問題答案其實是變動的,取捨之間就在於人民認知與國家領導人的格局,人民有事不找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就會倒大楣,反之,如果台灣人選出的總統每天事必躬親,地方縣市長又何能跨越總統的格局與資源?
從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1994年省縣自治條例及直轄市自治條例,地方治理在台灣已有近45年選舉與經營管理經驗,然而台灣的地方政府直到1999年1月25日,根據憲法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規定,地方制度法公告實施才正式將地方自治法制化,中央與地方的權責才進一步得到釐清。
今年我們理當慶祝地方制度法實施20年,六都市政府及行政首長理應在地方治理展現更成熟的一面。然而,看到這次的民調結果,個人不禁擔心,擁有將近7成人口的六都人民及行政首長,真的有心推動地方自治嗎?從去年底選舉後,充斥媒體的畫面是:
1. 新任高雄市長跟中央要不到錢,出事了要中央負責,或者黑白不分的指控,前朝不做事,繼任者做不完等治理口號。
2. 新任台中市長一切要中央處理,舉凡空汙問題、山手線、輕軌捷運、花博賠錢等皆要中央政府出面處理,導致台中市長被改名為中央處理器。
在這樣的媒體效應下,地方自治已經變成地方笑話,只因為部分首長沒有地方治理格局與準備,他們然會找出一堆藉口: 沒錢、沒人、沒準備等來自我安慰與自圓其說,但是長時間下來,地方選民與公民可能受此影響,進而否定不適合台灣的城市國家模式,將地方治理權與能歸還遠在北部的中央政府。
在地方制度法通過20年的今天,想到此,不禁令人感嘆: 地方自治這條路似乎還很遙遠。這次民調的標題,六都治理與地方首長施政滿意度總體檢,當部分直轄市少了地方自治企圖心與佈局,個人擔心過幾年此標題會變成: 中央施政滿意度總體檢,六都變不見了。
二、新三民主義: 從民粹騷動、民意轉變到民智正常化
民粹、民意與民智地增長可以用來形容去年底至今的台灣社會。
在民粹型政治人物的擾動下,去年的六都選舉對台灣累積二十年的地方治理模式帶來立即性衝擊,幾乎沒有準備的候選人在台中與高雄兩贏得一面倒的勝利,很多人以法國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一書為證,認為在從眾效應之下,一般人民會喪失思考能力,導致這兩個都市的選舉出人意料之外。
半年後的今天,透過這次的民調我們清楚看到,高雄與台中的民意已經逐漸從民粹洗禮中甦醒,林佳龍與陳其邁在這次民調中重新取得領先的位置,沒有充分準備的候選人在民意的考驗下,正在快速地退色。換句話說,我們要很高興地說,民智已開的社會,或許會有短暫的衝動與迷失,但是退潮後,台中與高雄已經成形的地方治理模式不容小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 地方自治事項相當多樣,這當然包括登革熱防治等地方事務。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 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 直轄市戶籍行政。
(四) 直轄市土地行政。
(五) 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 直轄市稅捐。
(三) 直轄市公共債務。
(四) 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社會福利。
(二) 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 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 直轄市宗教輔導。
(五) 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 直轄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 直轄市藝文活動。
(三) 直轄市體育活動。
(四) 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 直轄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 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勞資關係。
(二) 直轄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 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 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 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 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 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 直轄市自然保育。
(三) 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 直轄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 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 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 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衛生管理。
(二) 直轄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 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 直轄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二) 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 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合作事業。
(二) 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 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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