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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畫已經審議完畢,審議委員會的功能已經被攤在陽光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申請使用許可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地案件之審議。
(六)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核定之審議。
(七)國土白皮書之意見徵詢。
(八)全國國土計畫之檢討改進、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及其他有關全國國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根據設置要點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有三大類:
1. 主管建設、城鄉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2. 具有國土計畫、土地規劃利用、天然資源保育利用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3. 關注國土發展事務之民間團體代表。
以此為標準,縣市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要如何組成?要審議甚麼?怎麼開始?怎麼結束?新北市提供一個範例:
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之審議。 國土計畫之檢討改進、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及其他有關國土計畫之交議、協調或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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