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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通過的國土法44條有一創舉: 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做為推動國土計畫的後盾,該法規範,中央政府在法律通過後前十年至少要投入500億元,雖不能說每年以50億元為單位,但是至少也要以此為目標。

然而,國土基金從2017年設置至今,基金管理會只開過3次會議,行政院每年只同意編列一億元左右入基金,距離500億元門檻,似乎還很遙遠。

國土基金到底要做甚麼?能做甚麼?該做甚麼?法條是這麼寫著:

一、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
二、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
三、依前條第五款來源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國土保育事項。

洋洋灑灑五大類支出項目,前三項看起來會是大塊頭支出: 發展權受損的補償、規劃監測、檢舉獎金,這些項目的支出如何推估呢?500億元之後的更多年,我們需要多少錢作為國土規劃與復育的後盾?

比如說,全國國土利用調查,需要更精緻嗎?更全面性嗎?更親民嗎?

比如說,世界各國有類似國土永續基金的模式嗎?他國如何透過基金方式,推動國土規劃工作?有沒有可能進行國際經驗交流?

比如說,國土基金能否成為引動負責任、具創意的國土規劃與開發方案?領航,而非行禮如儀的經費支出,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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