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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有土地皆已納入計畫體系,換句話說,所有土地皆有計劃分區賦予,包括可發展用地、限制發展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三大類型。

假設一塊土地被劃設為商業區,且位於市區繁榮地區,隨著時間演化,該土地擁有者決定將其出售,這時候問題來了,如果這是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劃設的分區,該土地是否要被納入細部計畫開發管制是一個重要關卡。

這個關卡誰把關?誰會知道?

假設有人買了這塊商業區土地,且預期該土地具有發展潛力,可立即開發處份。

這時候出現的細部計畫能夠將此土地納入重劃開發嗎?被納入重劃開發是否代表該土地會因為收益而自願參與重劃負擔?熟地又變成生地,又要被烤一次,變成燒焦地。

重劃本來是都市計畫執行的工具,如果倒過來反制都市計畫意旨,誰來制肘?平均地權條例的精神是甚麼?共同負擔可以無限上綱,沒有例外嗎?

反過來說,當我們遭逢制度的破壞者,企圖利用制度的破洞,圖利自己的時候,我們又能如何反制?

當公有地被標售,被私有化,被賤價出脫,買受方是無辜的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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