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土計畫還沒來臨的時代,台灣所有土地已經完成ZONING,每塊地、每個地籍編號皆有計畫屬性,在都市計畫區,ZONING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在非都土地,ZONING包括特農區、山坡地保育區、甲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等。

既然每塊土地都已經被賦予計畫屬性,我們要國土計劃幹嘛?國土計畫能夠改變既有屬性嗎?國土計畫能夠帶來新的利基嗎?國土計劃可以允許農地蓋農舍嗎?

這是很多人在問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可以很有把握的回答此類問題。

今年啟動的15條修正案,增加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之汛行變更霸王條款,引動了一波的社會辯論,我們或許從中找到國土計畫的社會定位。

社會定位

計畫不等於開發,但是有了計畫才能邁向開發,有了開發土地價值才有機會提升。這是長期以來的線性思考,土地變更可以讓人身價翻倍,卻不用負太多的責任。

Who is accountable?可責性

齊柏林的空拍片暴露的台灣國土的美麗與脆弱,愈來愈多人在問: 誰要負責。

民眾參與還是地主參與?

國土計畫涉及所有地主土地的管制,照理說,國土計畫應該是地主與政府間的溝通橋樑。但是,地主私欲卻可能與社會發展方向衝突,需要一個更公正的協調機制,否則非地主可能會有所抱怨。

興利,還是防弊?

過去幾十年,台灣地區規劃主流是創造生產契機,透過土地使用計畫及變更案,滿足產業用地需求,這是興利價值觀。

然而,經濟發展的結果是環境受到破壞,空氣受到汙染,河川可親近性低,在此前提下,環保與保育團體認為計畫與審議的重點是防弊,防止土地炒作與土地浮濫徵收。

誰對呢?在全國尺度與地方尺度如何區別兩者的差異?

病徵、還是病灶治療?

環境敏感、易淹水地區聽起來令人不舒服,這類地區的土地使用應該如何規範呢?淹水是病徵,還是病灶?如果是病徵,應該要找出原因,對症下藥。如果是病灶,當然就要開刀移除。

所以說,易淹水地區是甚麼?這是固定不變的地區,還是浮動概念?一個人生下來少了些器官,就被歸類為殘障,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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