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反對區段徵收不等於反對開發,那等於甚麼?
朱淑娟表示,9月30日台北市政府再度舉行社子島開發環評會,在這場會議中,環評委員幾乎得到一個共識,居民雖然有反對、贊成兩種意見,但其實他們的大方向是一致的,贊成社子島應該適度開發,改善公共設施、提高防洪標準。
但開發跟區段徵收是兩回事,只因台北市政府只想到自己的好處,未顧到民眾的衝擊,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之後北市府應提出區段徵收以外的開發方式,並跟居民真誠協商,讓居民自己決定他們要的開發方法。
這句話表示,作者認為區段徵收之外還有更適切的開發方式,且應該由"居民"自己決定他們要的開發方式。
甚麼是適切?誰是居民? 這篇文章沒有太多的說明,因為你的適切可能是我的災難,如同作者所言,贊成區段徵收者代表認同該開發手段的適切性,反對區段徵收者代表不認同其適切性,有人贊成、有人反對,所以就拖著不做決議嗎?拖延本身也是適切性?
居民不只一個人,而是很多人,且人人皆有不同想像的權利(與義務?),把決策權交給居民聽起來合理,骨子裡也是一種不負責任,因為當居民無法達成協議時,事情又會回到拖延,莫非作者認為,無限期拖延,上下世代對土地價值的認知落差,會隨著拖延,自己跑出適切性開發方式?
其次,真誠協商是一個有趣的名詞,這可能來自以客為尊的概念。真誠問題不大,有心則靈,協商則是另外一回事。試問,沒有方案的協商如何進行?又,有方案的協商如果得不到認同,如何修正?誰主導修正?(過多的修正會有圖利私人問題嗎?)真誠的溝通者(代理人)有權力進行量身訂做的協商嗎?有人賠五百,有人要一千,只要願意簽同意書,差別待遇、通通有獎,這樣算真誠協商嗎?有人心存惡念,為了反對而反對,甚至有政治利益考量,真誠協商如何展開?
市場運作機制很簡單,供需之間的價格與價錢是主要工具。以人民為主的真誠協商要靠甚麼機制呢?還是回到,除了價錢之外的協商才可行?任何提議透過真誠打動人心,達成協議的倡議,真的知道土地利益交合的本質嗎?
第二,甚麼是開發?台灣社會普遍對此名詞存在極大的認知落差,多數人認知開發就是個別土地開發,只是多數人沒有理解的是,沒有公共設施的開發本來就存在於台灣社會,裡地蓋房子沒有道路進出可以透過協議方式取得地役權,這也是開發。在自己的農地蓋農舍也是開發,至於農舍汙水排到甚麼地方好像與開發無關,甚至,不合法的開發、沒有申請的開發,也是開發嗎?也是發展權的體現嗎?這部分,作者沒有提及。
只是,這樣的開發經常導致破碎、零散基地,各自互相干擾。從個體角度,這當然是最好的開發,在自己的土地上作最佳利用,一堆的個人決策累加的結果,就是破碎性開發,我們不禁要問,這是我們要的"開發"嗎?
第三,開發是公共設施先行,私人建設後到,也就是整體開發。
基地夠大的地主開發商,可以在有限範圍土地內整體開發,自設公共設施滿足開發區的需求,只是出了開發區的公共設施誰來提供呢?出了開發區的道路用地要用誰的土地?如何取得?如何協議價購?誰出面?這部分作者好像也沒有考慮太多。一處又一處的整體開發(用英文subdivision)如果沒有公共設施連結,加起來也是破碎式發展模式。
同意開發者代表甚犧牲他人權益嗎?還是炒地皮集團?從規劃角度看,同意開發至少要有兩個前提: 同意負擔公共設施、同意取得發展權(使用分區)。多數人很容易將發展權當成主要標的,忘了公共設施負擔的存在。
試想,沒有必要性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排水、學校、公園等配套,發展權很難有效開展,發展權與公共設施本來就應該存在連帶關係,卻很容易被忽略,甚至被誤以為發展權的行使與公共設施負擔不存在連帶關係,也就是用別人的土地來成就自己的發展權。
最後,從都市尺度看,個人在自己土地蓋房子只是半套開發,因為連結基地的公共設施沒有人願意負擔,大家總希望這是"政府"應作為事項。在規劃實務,土地使用計畫本來就包括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當各方焦點只放在自己的土地,強力捍衛自己完全開發的權利,到頭來等於沒有規劃,沒有計畫。
沒有規劃、沒有計畫,或者對計畫根本沒有共識,何來反對區段徵收,可是不反對開發呢?牛頭怎麼裝馬尾,這位作者真的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放任個人自行開發真的是適切的開發方式嗎?不反對開發者,面對已經通過的都市計畫,有何工具實踐計畫中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
除非不反對開發者能夠研擬、完成一份計畫,以作為個別開發的依據,問題是,可能嗎?可行嗎?現在贊成區段徵收者會同意那樣的計劃嗎?萬一不同意,反區徵、不反開發團體如何回應贊成區徵團體的訴求呢?可想而知,所謂不反開發只是另一種拖延的適切性方法,不是嗎?
我們可以合理假設,每個人面對土地利益都是自私的,當然有人有能力捐地換取其他利益,例如王永慶捐了林口大公園換取文大用地的畫設,上百公頃保護區就這樣變了調。除此之外,我們很難期待擁有小面積土地者以公益為重,為要,如此根本違背人性。既然如此,不反對開發、堅持在自己土地上實踐發展權、卻又要他人貢獻公共設施用地者,倡議保留170公頃農地(無數地主)作為天然滯洪池者(公共設施?),心裡想的是甚麼?這是我最好奇的部分。
共地用誰的地?
其他雜想與回應: 很初步
文章說:
徵收是一種強迫手段,如果有其他不必徵收的工具就應該優先採用,只要沒徵收、就不必安置,而不是本末倒置以為有安置就可以徵收。
-可是文章沒說,沒有類似徵收的工具,公共設施用地要用誰的土地?只要有人反對就不能開路,此例一開,如何劃設道路?如何開闢道路?
文章說:
社子島居民不是自己要禁限建的,是政府命令造成他們的損害,而在禁限建這麼多年期間,社子島居民跟台北市民一樣有繳稅,造成公共設施不足、環境髒亂不是市府的責任嗎?怎麼好像怪罪起居民來了。
-在個體層面,禁限建除了導致個人基地重建困難外,並沒有阻礙個人整建維護工作。在整體層面,禁限建導致全區土地沒能劃設公共設施,也因此就沒有公共設施開闢的用地需求,也因此多數人的土地才能保持完整性。
文章說:
社子島現有的170公頃農地,就是可用於在地滯洪最好的空間,區段徵收後卻縮減到2.45公頃,七成以上要蓋建築物,反而增加洪水負擔。
-換句話說,只要將社子島化成農業區,是否就可解決很多問題,但是,這是社子島人所謂的另類開發嗎?開發農業?
文章說:
沒錢又想開發,就想到區段徵收,徵收後的土地大約分三份,一份發還地主,一份歸市府所有、一份做公共設施。這樣就可以讓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公共設施的用地及興建費用,來解決市府取得土地的困難。這等於是利用土地徵收來增加自己的財政收入,已經是在違憲邊緣了。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違憲?那怎麼才能不違憲呢?用一般納稅人的錢來補貼社子島建設才公平嗎?問題是,這些公共設施的使用者是社子島人啊。
文章最後說:
政府需要錢大可提高地價稅及房屋稅,這才是真正落實都市計畫公平性的做法。至於說區段徵收「可以解決土地及建物產權複雜,改建整合困難的問題」更是莫明奇妙,人家的私有土地產權怎樣干政府何事?
-私有土地產權糾紛很少見,所以政府不應該介入,只能讓時間解決一切,這是另類的禁限建嗎?
反省再出發?
反對可能是捍衛自利的反射動作,也可能是認知不足的錯誤判斷,當資訊與法令如何混沌,人事地物如此政治化,誰又能看清楚真正的局勢。反對,至少可以集結同好,產生力量。只是,反對過後,事情就會明朗嗎?
原本禁限建的家園社區會在反對浪潮中重新甦醒變身嗎?否決了區段徵收可以換到甚麼?可能失去甚麼?區段徵收呈現的美麗新家園,真的會讓模型一樣美麗動人?一樣平易近人?誰來保證?
反對會讓人看清楚甚麼?會讓人看不清楚甚麼?對住在當地的人而言,反對的背後應該有清楚的圖像: 凍結的巷弄與街景農園,昨日如此,今日相似,明日呢?
50年的禁限建彷彿昨日雲煙,未來的十年呢?歷經兩個世代的摸索,十年後,你我他的家園一樣產權複雜、一樣近親吵鬧、一樣淹水塞車嗎?
反對區段徵收當然可以,只是將其轉化成不反對開發,偷天換日的結果是,換成另一批人,反對沒有公共設施共同負擔的開發,贊成打掉重來的區段徵收開發,來來回回,人老了、年輕人走了,農田荒廢了,道路依然狹小,中小學班級人數持續縮減,明日社子島只出不進,誰是真正的贏家呢?
贊成開發就要先放棄百分百保留的本位主義,否則公共設施不會自己生出來,沒有共同擁有的公共設施,就沒有真正的開發,原地重建到頭來也是夢幻一場。參加區段徵收者真的只有暴利、沒有風險嗎?那又是另一個故事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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