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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論文思想起

今天聽完吳署長一番話,猛然想起30年前在美國校園的圖書館開始接觸非營利中介組織,寫了社區資本主義博士論文,也在1998年出版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termediary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Origins, evolution, and functions 文章,想起那時候對非營利中介組織的瘋狂研究,收集幾十個年度的LISC,NRC,FORD基金會年報,一本一本翻閱,想要在其中找到社區中介團體如何在二三十年間掀起一股社區發展公司(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DC)風潮。

那時候的見解是,中介組織(intermediary)是建構美國社會力的重要來源,興起於人權倡議的1960年代末期,哈佛大學商學院也在1980年代以community capitalism社區資本主義概念,倡議利用資本主義的工具促成地方再生與社區再造,芝加哥南灣銀行(South shore bank)的成功使社區發展銀行(community development banks)成為柯林頓總統的重要政見。

想到這些點滴心情很興奮,也很感概,回來台灣25年了,無能在此領域有進一步的貢獻,實在遺憾。吳欣修署長今天提到的中央中繼辦公區(intermediary office)及新型態老人中繼住宅(intermediary housing estate)概念又燃起我的中介組織靈魂。這些概念其實早在腦海中盤旋多時,只是沒能有效整理應用,包括從2004年開始倡議的台灣遷都構想,其本質就是備位首都、也是國家級中繼空間。

GO GO GO!

都市發展的中介: 道路

道路是都市發展最重要的媒介,想想看,如果沒有道路連通系統,A到B之間無法有效連結,只能各取所需,自成一格。反之,有了道路連結系統,A區的人員與物資可以跟B區有效整合,形成更健全的生活體。

都市內部空間同樣可以透過道路系統及不同道路等級,建構核心區與一般生活區,核心區的可及性與便利性來自道路系統完整性,可以同時容納不多類型的活動,一般生活區僅具備進出功能。

道路是公共設施用地,是都市發展重要媒介,也中介各種類型活動。一條道路容量不如,解決方式之一,開闢一條紓解道路,分散與分享車流。新出現的道路既是新路,也是中繼道路。

中介與中繼的本質是過渡到新情境的必要設施,如同交通問題解決,並非單純的零和,一勞可以永逸。中繼其實有常態性需求,且可重複使用,不被個別擁有,就好像社會住宅與自購住宅之別,兩者的存在關係並非互斥,而是共存。

中繼辦公空間與中繼住宅是公共設施嗎?

中繼辦公空間是一個被誤解的名詞,就好像中繼住宅一樣,總是被認為是過渡到另一個長期境界(relocation, resettlement)的短期安置場所(temporary),將就一下即可,用完可丟。

建築物會變老、變舊,這是很多規畫設計者鮮少注意的問題,當建物變老、變舊只能拆除重建,問題出在,既有辦公機能無法中斷,怎麼辦?找臨時安置空間,等待新辦公空間好像成了唯一選項。

其次,機關設置並非一成不變,面對多變的世局,很多機關單位的權責不斷面臨挑戰,除了單位整併外,更有機關裁撤、新型態機關出現的需求,面對這些挑戰,機關辦公空間如果只有新與舊的選項,沒有中介空間,合理嗎?

有此認知才能促成新的中繼辦公空間設計模式,開放性與通用設計兼具。

同理推之,面對老人化社會,老人住宅問題常常伴隨不輕易搬遷的堅持,如果可以利用公有地在都市各處興建有電梯的中繼住宅,拿來跟長住公寓的老人家換取包租代管原有住宅、交換到新設立的中繼住宅,這樣的運作機制是否更有機會創造有效的都市更新及地方再生?

公共設施化可行嗎?

如果具備如此高度公共價值,中繼辦公區及中繼住宅能否比照社會住宅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專章一環?要回答此一問題的關鍵在於,中繼空間的定義。

長期以來,中繼空間被視為一次性消費空間,充滿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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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究其本質,中繼性空間是重要平台,可為多個單位團體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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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為本,中繼性空間定義可被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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