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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爆發了萬華地區新冠肺炎傳染問題,媒體這麼形容萬華地區幸產業群聚現象:

台北市萬華飲酒店業協會總幹事潘炳榮說,清茶館在約20多年前引進了那卡西樂隊演奏,店家的大廳供客人上台唱歌、飲酒,娛樂性更高,後來因投幣式點歌機普遍,茶室轉變成包廂形式經營,「包廂的消費較高,算是茶室的全盛時期。」每到夜晚燈紅酒綠,酒客與服務小姐曖昧的互動,是萬華區特殊的風景。

「熟客也變成了歐吉桑,年紀大了還是喜歡在茶室泡茶、嗑瓜子,跟人聊天、下棋,打發一整個下午的時間。」潘炳榮說,正因茶室內多是上了年紀的銀髮族,「阿公店」的暱稱則變成了專屬稱號,不脛而走。

「龍山寺及廣州街夜市、龍山寺捷運站周圍約有近300家」業者蔡仔說,「阿公店」分公檯(不可挑選女陪侍)和包廂檯(可挑選女陪侍),小姐多為50到60歲的台籍阿姨,男客也以阿伯、阿公為主,一人消費200至300元,真的很便宜,但這裡不像酒店,要做其他「色交」就得和小姐私下談,靠的是手腕和交情。

2019年,越南妹大舉入侵萬華「阿公店」,經營型態被迫改變成「伊拉克」,所謂「伊拉客」是指專門替外籍女子拉客賣淫的媽媽桑,她們穿梭在三水街、廣州街、華西街、西昌街等阿公店聚集地,只要有男性經過,便上前攀談招攬,為賺取高額佣金,她們打破過去「阿公店」不能有性交易的遊戲規則,還把男客帶到包廂選妃,直接在沙發提供半套、全套服務。不管你喜歡與否,性交易每天在都市角落中發生,人肉市場的供需法則持續運作著,即使長期被刑法及社會認定為非法產業。

進到店內後,會安排包廂看小姐,不滿意可以打槍走人。資料畫面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打開合法化的道路?

2011年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91-1條,勉強開啟: 在特定專區、特定條件下,允許性交易行為買賣雙方可以合法進行,這是內政部嘗試回應大法官666號釋憲案的解套。只可惜,10年過去了,樓梯響了,沒有人下樓。

社維法91-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國際經驗有何參考價值?

荷蘭紅燈區經驗經常被用來做為討論都市性交易專區的背景資料,荷蘭阿姆斯特丹可以,其他都市為什麼不行呢?難道只因為荷蘭人有另類價值觀嗎?

與此類似者,性交易專區在各國也有不同做法。澳洲最有趣,不得以道德理由否決性交易營業地點,顯然這是將性交易產業視為一般商業行為的典範文字。

台灣的都市適合設置性交易專區嗎?從民意走向看來,雖然有過半民眾反對,支持者也不在少數。只是這類問題的問法令人很好奇,贊成紅燈區者心裡想甚麼?方便使用,還是尊重產業自主權?同理推之,反對者一昧的反對,是否只是鴕鳥心態的投射,根本無視此類需求的供需法則。

曾經存在多年的軍中831樂園,難道是無的放矢的政府作為?既然存在過,反對者又有任何替代方案嗎?

問卷結果有何參考價值?內政部根據大法官釋憲案罰娼不罰嫖違憲判例後,有據此提出地方自治解套做法,只是多年來,只聞樓梯響。

這個議題怎麼走下去呢?彰化縣議會2020年6月有此討論:

彰化縣議會15位綠藍縣議員難得想法一致,他們在這次議會定期會連署提案,要求縣府擬定「性專區自治條例」,既保障性工作者的生存空間,也讓猖獗的私猖透過統一管理,滿足有需要的人的需求;對此,支持者認為只要有地球存在的一天,性交易就不會消失,反對者擔心變相鼓勵嫖妓,不樂見其合法化。

農業社會的彰化縣,早期私娼猖獗,散落各地鄉鎮隱密巷弄,彰化市永樂街、花壇鄉平和街等地在4、50年前都是在地小有名氣的「紅燈區」;過去,彰化縣警察局也發過「妓女執業許可證」,但張數屈指可數,每張都有其有效期限,早已到期,近年未再發過公娼許可證。

公娼已在彰化縣絕跡,私娼繼續流竄各地,妓女戶偷偷攬客甚至化暗為明,經由網路交友軟體、社群平台招攬客源,滿足不同年齡層的嫖客需求。

縣議員陳重嘉、莊陞漢提案與13位縣議員共同連署,要求為讓性產業合法化,應擬定「性專區自治條例」,議員認為性交易是地下經濟的一環,交易活絡,設置專區可讓地下經濟變成稅收,成為縣庫活水。

不少民眾認同議員連署,認為目前都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懲罰娼卻不罰嫖,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也衍生一大堆的社會亂象,性交易不會在地球消失,也遏止不了,與其讓破口存在不如立法讓其合法存在。

反對者主張,性交易是違法、骯髒、容易衍生爭議的商業行為,讓非法的產物變成合法的交易,出發點就是不對,更何況即使有了自治條例法源的基礎,在民意至上的社會,性交易專區等同「嫌惡設施」,試問有哪個地方容得下我家在性專區的旁邊?

有民眾說,不曉得議員腦袋在想什麼?全國都沒人敢提了,彰化好勇敢也很了不起,既然會走在時代最前端,大膽提出立法設性專區。

舊瓶可能裝新酒嗎?還是我們需要新瓶來裝舊酒?

事實上此類問題已經在台灣社會爭吵多年,只是該議題是否涉及空間議題,大家似乎沒甚麼交集。畢竟,性交易場所本身區位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出在此類行為是否見容於社會。

台灣性專區合法化問題,必須要從早期妓權的公娼制度存廢談起,並延伸至娼妓在台灣傳統社會下的道德、法律、工作權三方面的爭辯。

1999年,台北市開始掃蕩色情行業,而市議會也通過廢除公娼制度。2006年,因為公娼自救會會長官秀琴跳海自盡事件發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要求重新檢討廢娼政策,當時的台北市政府也承諾將會在年底卸任前討論娼妓除罪化,但是經過多次舉辦市民論壇,終究沒有得出一個結果。

2009年,法官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罰娼不罰嫖」申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性交易的爭議在於「一件買賣中,只有一方被處罰」,此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宗旨,在「釋字第666號」認定違憲。

2011年11月立法院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第91之1條,也就是性專區合法化的生成條款,意旨在性交易專區內娼嫖皆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但是修法至今,依然還沒有任何縣市政府規畫性專區。

專區專用、或者改採浮動分區?

性交易行為在商業區與遊憩用地之外可能發生嗎?

殊不知台灣都市計畫對商業區劃設系採取保守作為,也因為早期開放住宅區商業行為,只將性交易行為框限在商業區的思維根本過時,如果要讓交易專區可行,應該思考的配套不應該只限於商業區,而是要將住工商分區一併納入(將性交易行為及活動項目納入允許使用項目,而不指定特定街廓),並且賦予相容性高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廣場、小公園、停車等,以利該類專區內交易行為不至於過於集中、顯目,形成負面外部性,如此才能有效達成專法納管的目的。

結語

專區的形成與產業聚落化有關,透過專區設置雖有助於管理,但是卻也因此創造傳染病的溫床。集中與分散永遠是規劃重要課題,這或許不是零和遊戲,而是都市空間必然的選項,集中可能是必然,但是透過設計手法,集中不代表高密度,這或許是未來性產業專區規劃與設計要突破的挑戰。

 

2021/5/18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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