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全國國土計畫與縣市國土計畫陸續完成,原本欣悅的心情卻每況愈下,因為當國土計畫要進入土地使用管制階段的討論時,大家赫然發現:
規劃成果不見了,剩下的竟然是59項或更多的管制規則,容許使用、允許使用,大家的焦點變成: 我的土地是否可以蓋農舍,是還是否,給我答案。
土地使用怎麼會變成是非題呢?
土地使用規劃本來就是選擇題,一系列的選項,因地而異,因時而異,怎麼會變成全國一致性呢?
想像一下,
健保制度,每個醫生坐在螢幕前,利用健保署核准用藥系統下指令,當看病與診療變成固定選項的時候,醫生還是醫生嗎?病人找醫生的目的是甚麼?
想像一下,
國土計畫的承辦員每天坐在螢幕前,營建署開發的核准系統,一步一腳印,地方發展還有未來嗎?擁有土地的地主們,其實還沒走進去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的土地可以做甚麼,不能做甚麼,既然如此,認命就好了,不是嗎?
假設一。我有一塊住宅區土地,1000坪
從計畫角度,這塊地只能做住宅使用,這是既定。從地主角度,他當然希望這塊地可以賣到住宅區土地的行情價格。從業主角度呢?不一定,業主看的是產品定位,假設住宅區所處位置並不適合蓋住宅,而是其他使用別,例如商業大樓,這時候業主有兩種選擇,買商業大樓土地,或者變更住宅區土地為商業土地。
試問,這樣的情境,如果被放入資訊系統,出現的按鈕只有是否,沒有適合與否,規劃存在有何價值?我們只相信未開發前的規劃模式,完全放棄具備市場性的第二次規劃嗎?這是規劃嗎?從一而終?
假設二,我繼承一塊非都農地,1公頃
從計畫角度,這是特農區農牧用地,可是我不想繼續耕作,怎麼辦?領取休耕補助款,還是另尋他路?
法源依據: 土地使用管制 (使用許可制,英文怎麼翻譯? use permit?)
《國土計畫法》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 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地方政府: 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國土計畫法》第23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第24條: 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其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
《國土計畫法》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論點交鋒,還是無的放矢?
有學者指出,「你的土地不只是你的土地。」趙子元說,土地雖然是私人財產,但土地的利用不只是個人的問題,也會影響周邊環境,若要回應成長管理與全球永續,一塊土地應不只是個人、國家,也是全球的土地。「國土計畫必須落實國土治理的公益性與正當性,規劃只是一種手段,要能落實,重點在於制定合理且正當的補償,需要各方的對話與討論。」趙子元說。
黃子芸也表示,國土計畫被賦予的期待,是讓台灣土地利用恢復秩序,若位於農業發展地區與國土保安地區內,可能就不適合蓋工廠、建築,「讓對的事情發生在對的地方。」
台北市立大學城市發展學系副教授鄭安廷則指出,「讓對的事情發生在對的地方很正確,但問題是,每個人認知的『對的事情』不一樣。」他表示,國土不是每個人的國土,也不是農委會的國土或環保署的國土,各方期待落差很大。
以「丁種建築用地」(丁建)為例,丁建為工業設施用地,現況在丁建上興建工廠為合法使用,但黃子芸就指出,「丁建上的工廠平均每三間就有一家有污染紀錄,裁罰總金額高達37億元,攤開違法紀錄,也與污染農地有高度重疊。」
黃子芸質疑,這樣的合法使用,是否就「不妨礙國土保安與農業發展」?若有妨礙,在國土計畫上路前,該如何擬定限制強度及補償方式,都需要各方對話,才能建立建立國土永續的把關機制。
在國土保安地區跟農業發展地區能不能做丁建?鄭安廷表示,「現地的工廠老闆一定會反對政府限制既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益,任何制度推動,如果讓大多數人感到受委屈,那最後就會推不下去。」但另一方面,「若每一個空間都要求丁建退場,對國土會更好嗎?真的有助於周邊農業使用嗎?其實我們也不知道。」
鄭安廷表示,經濟部立場其實也不鼓勵產業零星發展,因為產業只有集中發展,才能發揮內部效益,同時降低工業發展的外部性。
他建議,零星夾雜的丁建,應配合周邊的土地使用狀況做整體規劃。地方政府有發展構想,可以使用國土計畫工具去規劃,若地方政府沒有想法,國土管制機關才去介入處理。
這句話又是甚麼意思? 根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既有的合法可建築用地在「不妨礙國土保安與農業發展」將續編為可建築用地,反之,若目前為建築用地,但在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完成後,將會「妨礙國土保安與農業發展」,地主的土地使用權益可能會受到限制。
國土功能分區圖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科長蔡玉滿說,國土計畫的精神是以功能分區分類為主,現況非都(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目將不再這麼重要,「但功能分區跟都市計畫不一樣,每個分區至少2公頃以上,還是會有零星夾雜的狀況,縣市政府要判斷如何去繪製功能分區圖。」蔡玉滿指出,套疊縣市國土計畫後發現,大約有6000多公頃的丁建位於農業發展地區,保守估計約6萬家合法工廠 ,「若要這6萬家全部退場,會影響多少員工生計,國土計畫怎麼落實?」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林秉勳就說,國土計畫必須有理想性,但也要與權利保障平衡,顧及可操作性、行政成本及民意接受程度,才能順利落實。他認為,既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原則上維持使用會比較容易,「但國土計畫可以針對新的使用來管制,在不適合的地方,就不要再允許變更為丁建。」
為了讓我國可以落實永續環境、永續社會、永續經濟的願景,內政部持續致力於擘劃整體國土的發展藍圖,透過國土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及國土功能分區的建立,完備國土管理機制,並經由海岸管理及濕地保育工作的推動,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及確保濕地明智利用,達成濕地零淨損失,積極落實兼顧國土生態、環境保育與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國土管理策略。
在國土規劃的總體政策方向下,內政部也將持續完備都市更新機制,通盤檢討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加強民眾參與,確保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正當性,並強化政府辦理量能,以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復甦都市機能,實現都市再生願景。此外,為落實居住正義、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將持續推動多元住宅政策,保障民眾權益,整合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資源,並引入民間能量,採取新建及包租代管的方式,共同推動社會住宅,傾力達成8年20萬戶的政策目標,亦透過住宅租賃專法的立法,強化租賃關係及發展專業服務,以促進租賃市場的正向發展;另持續精進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健全不動產交易管理,並改進地價查估與評議機制,及與財政部共同檢討整體土地稅制,以確保土地稅稅基的合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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