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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高雄市判例,看起來怪怪的。

事實陳述:

1. A家鄰居B在自家三樓後院防火巷增建廚房,裡面擺設瓦斯器具。

2. A擔心火災公安逃生路線受阻,於是向高雄市政府檢舉,要求工務局違章處理權責單位依法拆除增建之違建。

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回函,妳的檢舉我們收到了,會依權責處理,至於屋內有瓦斯桶一事,這屬於消防局業務,依法函轉消防局回應。

4. A收到這種不痛不癢的回函很生氣,於是向行政法院提告,要求將B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並且撤銷高雄市工務局不痛不癢的回函。

5. 三級法院一致判決,妳的檢舉歸妳的檢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本來就有訂定違章優先拆除順序,只能依法行政,換句話說,B的違建應該不屬立即拆除案件。

如果你是A,看到這種判決,妳會服氣嗎?這樣的制度設計合理嗎?即使全高雄市可能列管了12萬餘件的違建,這種數字對個人而言意義不大,因為真正影響個人的是: 隔壁那一間。

如果我們的建築管理體系老是用系統嚴重塞車作為藉口,到頭來,違建變成常態,取締拆除變成例外,建築管理體系應該早早關門才對,也讓人質疑其存在的價值。

簡單地說,這種判決,加上這種制式行政回應根本不符合人民期待,應該及早覺悟,回頭是岸。

至於,防火巷這個名詞其實早已被改得面目全非,過去是逃生用,要有一定寬度,現在已經變成防火間隔,寬度已經降低為1.5公尺,逃生還是以前門為主。

違建真的好拆嗎? 各說各話

國城集團總裁洪平森遭指控,在自家「六號綠洲」大樓頂樓平台蓋違建,危害公共安全,高雄市府工務局勒令拆除。但強制拆除前夕,洪平森擬出一紙切結書,表示全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待結果確定該違建應拆,就會在收到判決後一周內自行拆除,並透過委任律師轉達,該違建不須即報即拆,不滿市府優先拆除,「我也是高雄市民,為何受差別待遇」,主張市府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針對此案,高市府工務局昨天對外表示,違建人前天申請,說明此案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切結待判決確定屬於應拆除違建物,將在收受判決書後一週內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表示本案因屬高空拆除作業,作業風險高,若遇衝突事件易釀更大損害,因此,同意違建人於判決確定後自行拆除,並不違反平等、比例原則。

台中案例: 崇倫北街既存違建法院判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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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7 新聞:

陳女去年發現,3棟透天厝鄰居在防火巷那面增設違建,並擺設瓦斯等危險物品,危害公安,向高市府檢舉。工務局回函,若有涉及違建,將請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依權責核處,至於放置瓦斯桶一事,則由消防局答覆。

陳女不滿工務局回函,提告要求法院准許優先拆除鄰居違建並撤銷該回函。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女並沒有請求主管建築機關查報、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築的請求權,檢舉違章建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法院無法受理。

高高行表示,高市府拆除違建有「訂定優先拆除順序」,對於陳女的檢舉案,不負有應作為的義務,也就是工務局未依陳女請求拆除,陳女亦不得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而訴請工務局拆除鄰居違建。

陳女抗告主張,高高行未考量她的居住安全等法益確實已受侵害,也沒審酌「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精神,逕認她無權請求拆除,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最高行維持高高行見解,指陳女檢舉違建,僅能促使主管機關發動勘查並決定是否拆除,但法律並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主管機關作成拆除決定的權利,就算工務局未依她的檢舉拆除違建,也無法說明陳女權利因此受損。

最高行認為,工務局的回函並未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的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陳女不得提起撤銷訴訟。至於陳女要求優先拆除鄰居違建,最高行亦同意這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依法申請之案件」,無法受理,駁回其訴。

違建之都?數量驚人

高雄市政府在2017年統計,2012年四月後的新違建,共有12,193件,已先拍照存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名單,將優先拆除,但市府強調,已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者,則不分新舊違建,列為更優先拆除對象,共有五六四件。

近來有民眾向市府反映,指違建大隊最近在拆違建,為何自家的違建被拆,鄰居的違建卻文風不動?質疑拆除順序不公。

違建大隊指出,南部高溫多雨,不少民眾在頂樓自行增建鐵皮屋頂,或將透天厝一樓車庫加蓋。考量民眾生活需求,市府今年元旦重新修訂發布「高雄市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對於未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先以拍照列管,另針對附屬增加建築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准予放寬存在使用。

據統計,高雄市違建高達12萬一千餘件,市府原本認定的新違建,是指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興建者,約有二萬件,但今年初修訂後,分水嶺延後為一○一年四月二日,新違建也降到一一七○五件,但今年又增加四八八件,總數達到一二一九三件。

共12萬違建 新違建101年4月後,工務局表示,高雄市一○一年四月之前的舊違建,若不涉及公共安全,則列為緩拆。

違建大隊說,由於人力及經費有限,已針對這一萬二千餘件的新違建,先拍照存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名單,獲優先拆除。

違建大隊大隊長薛仲信強調,如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影響公共安全,則不分新舊違建,將列更優先拆除,其中包括水平增建違建,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等,供特定營業使用;垂直增建違建,占用屋頂避難平台及違建樓層達二層以上者。

薛仲信指出,部分民眾在屋前增設遮陽避雨的違建棚架,影響消防車輛出入,取締六米巷道妨礙救災的違建,是今年重點,共將執行廿三條巷道。

除了都市內部違章,真正大問題在農地違章,數量與規模驚人

拆除農地新增違建,哪個縣市最「骨力」?環團揭露說分明| 農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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