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8 政大徐世榮老師在FB寫下這一段話:
為了實現都市計畫,法律賦予政府兩大手段,一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另一為「土地徵收(Taking)」,二者的最大差別乃是前者並未剝奪土地所有權,政府僅只是針對土地的使用類別與強度予以規範與管制;後者則是不同,乃是強制剝奪土地所有權,若以農民為例,也就是消滅農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其嚴重程度相對增加許多。因此,不論是理論及實務,前者都應該是比後者較為容易執行。
身為都市計畫人,這段話其實有很多的陷阱。
1. 都市計畫是回應都市化的社會工具,透過都市計畫之規劃程序(planning),地方政府將一定範圍內公私有土地,通常是農業用地,劃入都市計畫區,並且在該範圍內設定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據以滿足該計畫區人口的需求,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可能包括道路、學校、公園等,這是都市計畫的首要工作,因為被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多數為私人土地,所以都市計畫法賦予地方政府徵收私人土地的權力,使其變成公有土地,為大眾所用。其次才是為了滿足未來人口居住與工作需求所劃設的各種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商業與工業等,都市計畫法針對這些使用分區設定不同程度的密度與強度管制,部分地區甚至進一步設定風貌與開放空間等都市設計管制。
2. 換句話說,徐老師說的兩大手段,應該倒過來說,私人土地徵收(taking)並非理想用語,應該改成私人土地納入規劃,以促成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提升,使用分區管制(land use regulation)是為了降低使用分區產生的外部性(externality),增加區內使用相容性,一個計劃區如果沒有公共設施用地,就沒辦法出現使用分區,前者是完成後者的必要條件,我們可以簡化地說,沒有道路,就不會有建地。沒有學校用地,就不能滿足當地居民就學的需求,沒有公園綠地,地區居民的休閒遊憩機會相對較少。
3. 使用分區管制並非所有權的剝奪(taking),而是警察權的行使(police power),這部分其實需要相當龐大的人力與政治力支援,過去的台灣因為缺乏這方面的執法,使很多人認為,各類分區的差異不大,甚至寧願到農業區蓋房子,降低土地成本,這些人賭著,反正不會有人取締。也因為如此,警察權長期受到漠視,導致使用分區管制成效不彰。這部分其實已經形成惡性循環,變成都市文化的一環,任何執法行為反而會被誤認為找麻煩。最簡單的例子當屬,騎樓占用取締與順平規定,兩者本來就是管制規則的必要規定,可是從私人地主角度,占用騎樓可以增加使用空間,減少外人干擾,騎樓變裝可以增加實用性,何樂而不為。
4. 土地徵收其實是以公共設施用地為主,這是狹義的徵收,至於將全區土地納入計畫區,看似被徵收,其本質是為了安排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來服務使用分區,兩者的意義不同,實在不宜混為一談,私人地主是以捐贈一半土地交換可建築用地作為合作條件,也就是taking with just compensation,這是國內近年來土地徵收爭議沒有釐清的核心概念,令人惋惜。
換句話說,比較精準的說法是: planning + zoning + eminent domain + negotiated purchase
都市計劃是透過規劃將一定範圍土地納入需求研究區,在此階段要考量的因子是,計畫目標是否具備公益性,例如透過規劃產生的公共設施用地、產業用地、商業用地、或者現況環境改善等目標是否存在更高的公共價值,如果沒有,或者遠低於現況既有價值的破壞,該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就應該中止,被納入範圍的土地當可維持現況,屬於私人土地者當可維持私有。也就是說,此規畫階段是各種方案的比較與權衡。(方案0: 維持現況,方案1: 增加公園綠地,方案2: 增加產業用地等)
一旦計畫採擬方案的公共性得到確認,接下來的工作就是提出具備規劃理想的草案,這類草案的特質通常是增加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提高地區可居性,過去有很多都市計畫區的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係來自一般預算,而非區內地主共同負擔,也因為如此,很多的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後,沒有任何財務計畫,變成保留地。近年來,此類做法已經被大幅度調整,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變成區內地主的共同負擔,透過細部計畫選擇的開發方式,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等方式,由政府或私人實施者先付費進行公共工程,整理出可利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被開發利用之使用分區,到此階段,雖然看起來是全區土地被徵收,其本質是為了在一定期間內施做公共工程之需要所為,工程完工後,私人地主可以分回一定比例之可建築用地,通常是原土地的一半左右,也就是說,透過都市計畫之開發方式,所有地主貢獻一半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據以交換取回可建築用地,都市計畫等於一個地主會員俱樂部(club),透過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公共設施用地可為非地主使用。這是好的制度嗎?應該這麼說,這是歷經多年才磨出來的社會共識,沒有好壞,只有可接受程度高低之分。從地主的角度,最好的方式當然是無償變更私有土地為可建築用地,有償、共同負擔等名詞,看似公平,其實隱含著南北差異及個體認知差異,很難有共識。
想像一下,沒有規劃,何來道路用地的徵收?誰願意讓出私人土地作為可供大眾通行的路徑?同理推之,讓出土地做為他人道路使用,當然要換回等值、甚至更高值的土地,否則就是被強盜,不是嗎?徵收只是實踐公共設施的手段,並非強人所難的作為。社會對徵收的批判根源在於: 規劃的不正當性、缺乏公益性,而非徵收手段的強制性。
過去的規劃思潮係以計畫人口為發動引擎,理由很簡單,因為面對快速都市化現象,必須有所因應。當代的規劃思潮早已跳脫計畫人口巢臼,改以更具公益性的產業需求、保育需求、環境整頓需求等項目,進而引動輔助性公共設施用地及配套使用分區的增設,下一階段的規畫,看起來將進一步以韌性城市、與災、與水共存、綠建築、智慧城市等為主流,規劃的啟動與確認及後續檢討勢必會跟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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