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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應該很精采,只是人來人往,每個人顧著自己的生命史,路過風景無數,看過,又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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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家族成員土地爭奪遺留的地景,木柵路二段75號,政府扮演最後臨門一腳的角色,三平方公尺地景即將消失。抗議的一方主張,他們鄭家祖厝,原本土地面積1,395坪,被無良律師與家族成員共同掠奪變賣,導致祭祀公業鄭必陶名下土地成為捷運聯合開發一部分。徒留一塊因為占用公有地而僅存下來的3平方公尺構造物,如今在具備公益性與正當性的捷運聯合開發名目下,又要被強制徵收(965-2地號),走入歷史。

對錯之外,祭祀公業鄭必陶家族已然支解,新台幣萬歲,聯合開發萬萬歲。

公共利益或許有輕重,捷運車站重要,但是歷史記憶與歷史建物一旦消失就很難找回,只希望,私人家族對自己祖先的遺留物能夠多點心思,多點用心,這種用心才能勾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與支持,建構最強大的文化資產公共化路徑。

新聞背後:

律師劉錦隆多年前受託處理「祭祀公業鄭必陶」土地買賣民事糾紛案,在祭祀公業一方官司敗訴後,隨即接下對造委任,反過來對祭祀公業派下員提出拆屋還地訴訟,違反利益迴避,不但被律師公會移付懲戒,還遭台北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九十三年間,祭祀公業鄭必陶與柯仁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事後違約,被訴請給付違約金,公業管理人鄭金益委任劉錦隆打官司獲勝訴。 後來祭祀公業管理人鄭啟堂、鄭宗輝擅將公業位於木柵的十一筆土地,以四億餘元賣給黃明慶,派下員不承認這筆買賣,黃向法院訴請履行契約。 祭祀公業三名管理人鄭金益、鄭啟堂、鄭宗輝再委任劉錦隆處理訴訟。劉明知祭祀公業管理人是受全體派下員委任,不得違反全體派下員意旨,因此他雖受公業管理人委任,仍需符合全體派下員利益。 不過因三名管理人與黃和解,劉錦隆不提有利於派下員的抗辯,並對黃的主張不予爭執,且未提上訴,致公業敗訴確定。 黃明慶因律師的消極不作為,得以規避祭祀公業土地移轉應檢附相關派下員同意文件規定,利用法院確定判決取得十一筆土地,進而委請劉對占地的派下員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劉才剛結束祭祀公業委任,就接下對公業派下員訴訟,無視利益迴避,派下員向台北律師公會、法務部陳情,律師公會認劉的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付懲戒,法務部則將劉函送北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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