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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掛保證?
屏東一名黃姓婦人以510萬元販售土地後,吳姓買主卻發現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蓋房屋打官司勝訴,黃婦因而損失343萬元,並認為萬丹鄉公所核發土地使用證明凸槌,聲請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更1審判決鄉公所要賠償204萬元。
黃婦指出,她向林姓地主購買屏東縣萬丹鄉萬丹段408號土地前,曾詢問萬丹鄉公所土地使用情形,確認為住宅用地後,在2008年11月間,以602萬成交。
2014年10月間,她為了要賣該地,再度提出申請,證明為住宅用地後,以510萬元賣給吳姓男子。隔年7月8日,鄉公所卻通知吳是道路用地,並加註「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興建房屋,吳於是打官司勝訴後,雙方達成和解,致使她損失土地價差343萬,請求國家賠償。
萬丹鄉公所指出,1997年2月21日「變更萬丹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會議,辦理徵收土地並予綠化,早在2008年證明書已載明「應予綠化」,意指無法興建房屋,黃婦未詢問其意義及可否興建房屋,本身也有過失。
萬丹鄉公所被屏東地院判決賠償343萬元後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該筆土地是道路用地,2008年核發的證明書記載「住宅區(應予綠化)」,但2014年證明書卻記載「住宅區」,認定鄉公所確有過失,但黃婦卻未查詢「綠化」原由,本身也要負3成過失責任,認為鄉公所應賠204萬比較合理,仍可上訴。
樣本: 公權力,還是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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