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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16條這麼說著: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O.25公頃者,不得分割。這樣的文字用意很清楚,產權過於破碎的農地不利於生產,農業生產也需要一定規模的腹地,才能創造經濟規模,有利於永續農業。

今天卻碰到一個令人很納悶的變更案。

新竹市一家在地有成的企業體,本來的廠房位於臨星工業區土地上,周圍全部是農業區。因為訂單買載,想擴大廠房面積至少一萬平方公尺,所以花錢買了巷弄對面約0.37公頃農業區土地(比原來廠房面積還大),取得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可,申請專案變更為臨星工業區。

這類案子多年來進進出出都委會,在仳鄰原則支持下,變更通常不難,變更後的工業區土地原本要預留30%公設地,申請者如果認為麻煩,或者捐出的公設用地沒有單位願意接管認養,也可以繳交代金,免除公設用地劃設。

問題出在這張令人納悶的地籍圖: 農業區土地細分。

都市計畫農業區,照理說應該也要有可耕作的機會才對,但是看到這種地籍圖,耕作可能嗎?每塊地割到幾十坪,這是甚麼農業區?這樣的"存在"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農政單位,地政單位有何啟發嗎?

這種農業區"土地",顯然已無可耕作事實與可能性,且早有產業發展需求,為什麼會停留在農業區分類,沒辦法全面性檢討與變更呢?主動規劃真的很難嗎?

誠實廠商面對這種地景特質,大概也沒辦法多講甚麼,大家比鄰而居,相安無事最重要。

但是誠實的廠商反而吃虧,買了農業區土地,價錢可能不是一般農業區水準,變更為工業區還要繳代金,因為是臨工,也沒辦法適用工業區立體化申請資格,結果變成: 位在農業區中央的臨星工業區,沒有計畫道路可供出入,也沒有都市防災基礎設施。

這樣的存在,到底誰有能力突破?誰應該出面?這種圖利私人的想法,很多人不以為然,殊不知,只要不圖利特定個人,可以圖利更多私人,且有利於計畫本質的釐清,何樂不為呢?

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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