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符合各級國土計畫審議原則,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應符合全國國土計畫之

1.國土空間發展

2. 成長管理策略

3.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4.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

5. 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6. 競合或爭議處理原則

幾個觀察點

國家或縣市指定的優先發展區意義為何?這是未來重點發展區,還是設施充分區。如果是未來,可以用來阻擋私人申請案嗎?如果是設施充分區,為什麼沒有直接劃入城鄉發展區,而要放在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是開發者申請開發,國家處於被動審議,申請案件是個案土地,核准個案的周邊環境相容性及支援性缺乏整合機制,例如核准一處大學用地設在農業區中間,師生生活需求可能無法在周邊滿足。

發展總量規範與申請個案之間落差太大,很難直接評估。一處開發許可案可能只增加幾百人居住、工作、商業開發,對比於全縣市幾十萬人、幾百萬人的規模,大砲很難打小鳥

發展總量除了計畫人口外,還涉及目的事業設定的全國總量,例如科學園區全國1100公頃、產業園區全國3311公頃,這些總量有其順序,是先來先贏,還是過了才算數?

發展總量也涉及農地轉型,農地產值是否納入考量一直是爭議點。

更重要的,已經核准的開發許可案,假設沒有順利開發,國家能否直接剝奪其發展權,還是這些土地可以列入財產移交買賣?

非都市土地管制計畫與優先開發的落差

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者應該具備何種身分?先在優先發展區買好土地,再來提出申請?或者先擁有土地,再來設法申請許可?

答案應該很清楚,申請人多數應該是因地找事做,先有土地,再來申請,很少人有能力先在所謂部門優先發展區取得土地,才提出申請。

這種現實等於否定了優先發展區的優先性,因為申請本身就是創造優先性。

最後還是要呼籲: 核心、支援、緩衝等生態區位法則有其合理性,只核准單一個案開發,無法主動、或者附加條件於周邊環境者必然帶來破碎開發,到最後,沒有人是贏家。農地、田中央大學的教訓,產業發展區沒有工作商業機會的孤立現象,不應該持續在國土計畫使用地容許機制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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