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這是日本時期完工的員林萬年里劉家古厝,時間點在1930年前後,昭和時期。建造人劉允,至今已到劉家第五代,建物格局方整,佔地將近1公頃(0.87公頃),二進二護龍,正身帶有一拜亭,禾埕設有院牆,早期還有半月池,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前已填平,納入重劃分配土地,徒留古厝在迷人的樹叢中。
劉家古厝出現的時間點早員林都市計畫六年,1969年擴大員林都市計畫將此區納入都市計畫工業區,50多年來民居古厝依然,工業從未出現,如今被指定為文化資產,計畫身分卻還是工業區"住宅",這種荒謬存在,誰來解套?地主必須被迫捐地換來合理分區嗎?還是政府及規劃者應該主動介入,還給這戶人家後代一個公平合理的計畫屬性,讓法定文資身分與地主權益得以共榮共存。
這是可能翻轉台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制度的有趣案例,值得各界注意。
種在工業區的民居
劉家古厝是早期農村聚落民居,存在已經90年,卻在擴大員林都市計畫中被劃為乙種工業區,且在歷次通盤檢討中,包括員林180重劃也沒能得到調整。這是地主無知,還是規劃者眼盲?
古厝在工業區?誰來調整?地主申請?還是政府主動協助?殊不知,整個工業區範圍內不只劉家古厝是民居,還有其他尚未納入調查的傳統建築。
我們要問,在員林農工學校旁邊畫設工業區,建教合一,規劃者當初是否有其特殊規劃考量?即使如此,幾十年下來,面對這種既有聚落的擴張、萎縮,加上3公頃多的工業區內根本沒有細部計畫道路,這種"建教合一"工業區存續意義已然盪存。
當員林108住宅重劃工程在南側劃設,並陸續推出現代化住宅街廓,兩相比較,劉家古厝所在的工業區,反而刺眼,保存在工業區的住宅古厝,根本無法凸顯地區性與全市性文化資產價值。
解決之道?
彰化縣政府可以考慮將劉厝主體建築定著土地及部分附屬老樹變更為公園用地,其餘私有地直接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免回饋,並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如此一來,古厝範圍變成公園,可有限度開放教學或觀光,並供家族成員定期祭拜、兼維護管理,此舉有機會創造雙贏,營造古厝公有化、私地,在相容性原則上、自由使用。
誰來發動?
這部分可能涉及整體開發事宜,可以透過私地主組成重劃會達成之,只要將公設負擔壓在45%,地主同意比例或外人干預程度可盡量降低之。目前所知所有權人達40多人,且已有外人買下部分產權,古厝保存當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確保所有權人能夠在合理的制度下,保有私地發展權、同時能有餘力共同維護這處私人古厝。
彰化縣政府及員林市公所可以考慮主動出擊,透過個案變更或者工業區專案檢討方式為之,以公權力介入可以減少私人干擾,避免地主間的猜忌。
非都乙建、都計工業,這是規劃錯誤,還是另有考量? 照理說,劉宅所在位置在規劃過程的土地使用調查應該會被註記為住宅使用,到底是甚麼原因導致劉宅街廓被劃設為工業區,且多年來沒有任何工業相關設施介入。這部分有必要進行深入了解。
員林鎮志的紀錄
乙種工業區另一古厝-逢甲夜市明倫蛋餅創始人張尚書的老家、張良汕
員林都市計畫探索
根據員林都市計畫三通資料,員林都市計畫早於1936年出現,後於1955年重新公布實施。1969年完成擴大都市計畫,並於1980年辦理一通,1984年辦理公共設施檢討,並於1990年完成第一期公設專案通檢,1996年二通,2007年內政部通過三通計畫至今。
員林都市計畫691.11公頃,計畫人口11萬人,其中住宅區396.78公頃,占比高達57.41%,簡直不可思議。乙種工業區25.92公頃,分布地點很奇怪,火車站附近沒有工業區,機關用地及學校旁邊反而有工業區,算起來大概分布在三個地點。
首先,學校用地70.95公頃,共計17處,令人訝異的是,文高竟然有4處,高中職農工樣樣俱全,只可惜沒有文大。學校用地中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文小畫了8處,只開闢4處,文中畫了5處,竟然只開闢1處,文高4處卻全部開闢,這是甚麼邏輯?一間國中的意思嗎?算起來,員林市有3所國中,只有大同國中位於都市計畫區,員林國中及明倫國中竟然不在都市計畫區,一個擁有2000多名國中生的都市,都市計畫區畫了5處文中用地,結果竟然只開闢了1處,這又是甚麼規劃邏輯與執行效率?
其次,除了住宅區,道路用地面積97.45公頃,占比達14%,加上學校用地,三者加起來面積高達82%,這真的是很難理解的都市計畫區。
最後,工業區有工業使用嗎?三通土調資料顯示,25.92公頃工業區土地中有14.97公頃有使用別,這種土調水準繼續下去,規畫界真的可以關門了,規劃教育的基本訓練竟然在這種正式報告中被忽略,導致我們對現況使用缺乏基本認知,唉。
何來回饋之說?
回到主題,假設萬里劉家在員林都市計畫於1936年出現前就已經存在,且是民居形式,幾十年了,一代又一代的規劃者怎麼可以視若無睹,檢討又檢討,就是不檢討這些土地分區的適宜性。這其中的關鍵因素在於: 變更分區便要回饋,多數地主會有抗性。
然而,假設劉家土地在1980年代透過區域計畫鄉村區規劃模式,必然會被劃設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如此一來,劉家土地應該就是60/240的乙建,因為被納入員林都市計畫工業區,假設改天尋求變更為住宅區,卻馬上要面臨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要求的回饋37%土地,這是甚麼道理?甚麼制度?即使變更為住宅區,得到的建蔽容積頂多也只有60/200,甚至60/180。
一棟員林都市計畫劃設前就存在的古厝,留在非都土地免回饋,且享有乙建60/240發展強度,劃入都市計畫工業區,幾十年來沒有任何公共設施的挹注,周邊也沒有任何形式工業使用,變更為住宅區(劉宅原來的使用)卻要回饋37%土地?這種變更利得的剛性思維,在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制度兩相比較下,高下立見。
此案例如實凸顯台灣這幾十年來在北部高地價、變更高獲利的圍牆下,導引出的變態、扭曲審議規範,如此侵犯人民財產權的行政要點,豈有續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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