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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奇特的案例,台電公司要在台中港特定區的電力專用區新建總裝置量260萬千瓦燃氣發電廠(兩部發電機組),附加一座天然氣儲槽設施,投資金額高達1180億元,試問,這是都市計畫法管轄,建築法管轄?還是電業法範疇?

如果是都市計畫法管轄,管轄內容應該包括那些項目?允許使用別之外,開發強度、開發量體之外,都市計畫法及相關子計畫及細部計畫能否介入發電廠區的都市設計審議?

如果是建築法管轄,發電廠設施是一般建造,還是特殊建造?主管機關是地方,還是中央政府? 如果是電業法範疇,地方政府有何置喙餘地?

大事記

 

一、109年3月16日申請。

二、109年3月27日核對書圖。

三、109年6月9日台電檢送修正書圖。

四、109年6月15日召開109年6月第1次幹事會會議決議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排入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

五、報告書補正

(一)台電於109年8月11日依幹事會意見檢送修正後報告書,都發局於109年9月21日函請補充整體規劃及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 台電次於109年10月19日檢送修正後報告書,因上開內容並未修 正完全,本局於109年11月20日將環保局意見(第一次)一併函請 台電修正報告書。

(二)台電於110年1月6日再次提送修正報告書,都發局於110年1月8日 函請環保局針對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配置計畫表示意見 (第二次),目前環保局仍於檢核階段,待內容無誤後提送都審港埠專案小組進行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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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環境影響評估開始

2020年1月20日有一新聞:  台中發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大會歷經長達5小時討論,在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承諾兩部舊機組全年啟動時間不超過240小時後,環評過關,引發台中市府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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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發電廠位於臺中市龍井區之臺中港電力專業區內,南臨臺中市與彰化縣交界之大肚溪,東側為臨港工業區,西側為台灣海峽,北側為臺中港101號至103碼頭,廠址面積約277.5

台中發電廠位於臺中市龍井區之臺中港電力專業區內,南臨臺中市與彰化縣交界之大肚溪,東側為臨港工業區,西側為台灣海峽,北側為臺中港101號至103號碼頭,廠址面積約277.5 公頃。 目前台中發電廠第1~10號機已營運商轉,為55萬瓩之次臨界壓力燃煤火力機組,新建燃氣機組用地規劃設置於既有第9、10號機南側空地,面積約13.4公頃,而燃氣機組附屬設施之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區規劃於臺中港工業專業區(II)北側 約50公頃之既有土地區域內興建5座16~18萬公秉之地上型儲槽、氣化設備及相關廠房設施(扣除預留之冷能產業發展專區6.2公頃,約43.8公頃)。

外港廓堤及碼頭擴建部分則屬於台中港務分公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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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過了、繼續都市設計審議?

台中市政府在2020年10月4日發出一份新聞稿,文中指出台電公司申請之燃氣機組及液化天然氣設備案報告書不完整被退件,無法排入審議,需補件後才能續審。

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提交申請興建燃氣機組及液化天然氣設備報告書,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據市府訂定「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台電的報告書缺乏部分內容,已發文請台電進行補正,待相關內容補正後,將再提請都市設計審議港埠專案小組委員會進行審查。

都發局說明,為維護台中市海岸景觀,市府去年(2019)訂定「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並成立港埠專案小組針對重大設施進行都審專案審議,目前已核定世紀樺欣風能、天力離岸風電及西門子歌美颯離岸風力再生能源等相關能源發電案件。

都發局指出,台灣電力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及液化天然氣設備工程案,因報告書內容尚缺新建主發電設施設置前後污染相關數據、環境保護配套措施、全區整體規劃細分說明及建築物各層平面圖等內容,都發局已於9月21日函請台電補正後再行續審。

文中出現幾處令人尋味的地方,值得各界重視。

1. 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這是甚麼? 為什麼會在台中市政府2019年12月4日函告「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並追溯自2019年5月9日生效。

2. 為維護台中市海岸景觀,成立港埠專案7人小組,2019年11月6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至今開過8次會議。

3.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及液化天然氣設備工程案,因報告書內容尚缺新建主發電設施設置前後污染相關數據、環境保護配套措施、全區整體規劃細分說明及建築物各層平面圖等內容。

首先,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係於2019年5月8日先由市長核准,再於2019年10月16日轉由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追加確認。

台中市政府2019年10月16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389次會議提案一: 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案。提案單指出,

一、為維護整體海岸景觀需要,配合國土計畫及海岸整體管理計畫,落實市港合作,帶動海線地區發展,以維護整體環境,營造良好都市意象與城市美學,本局前已於108年5月8日簽奉市長核准訂定「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如附件), 符合該表設施並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奉市長核准案件,即屬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需實施都審之重大建設,依規應辦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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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速上開案件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擬於「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報告並授權業務單位簽核機關首長成立「港埠專案小組」進行專案審議,以提升審議效率。

三、有關港埠專案小組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如下:

(一)考量港埠專用區環境特性建議審議項目如下: 1、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2、整體環境協調性(意象、建築美學、照明設施等) 。 3、綠美化(依土管規定辦理)。 4、其他。

(二)專案小組委員總人數7人,其中府內委員1人及外聘委員6人。(沒有環保局代表)

港埠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法源分析

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會第389次會議決議:「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授權業務單位(審議單位如何同意授權簽陳?權力來源?)簽陳機關首長(都發局長?還是市長?)同意成立「港埠專案小組」進行臺中港特定區港埠專用區都審專案審議。

照理說,成立專案小組本來就是行政機關首長的權力,怎麼會變成反過來讓沒有公權力的審議委員會授權機關首長成立特定專案小組?唯一的解讀是,行政機關首長不願意扛責任,於是找審議委員會幫忙背書,導致行政倫理錯亂,由機關首長聘任的委員反過來指揮機關首長辦事,如果出事了(程序問題、實質問題等面向),誰來扛責任?委員會,還是首長?還是,沒人負責?

經查,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係於2011年1月26日發布實施(計25條),並於2011年6月7日、2018年1月26日及2020年12月18日四次修正在案,該審議規範的立法目的:  為臺中市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不含新市政中心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牌之設置、公有建物及設施等事項之審議,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範。(注意: 五大審議項目沒有包括環保設施)

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包括(第二條):
    (一)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二)公用事業(包括電信局、航空站、大客車運輸業之轉運站、公私立大型醫院、文大及文教區等)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超過一萬平方公尺者。
    (三)達以下規模之新建建築:
        1.新建建築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
        2.住宅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3.商業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4.住宅區及商業區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者。
    (四)基地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闢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五)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之申請案。
    (六)經主要計畫指定之商業許可地區依其開發審議規範或相關回饋辦法規定應辦理者。
    (七)經簽奉市長核准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重大建設計畫。
    (八)經都市計畫指定提送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者。

港埠專區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例

經查港埠專案小組8次小組會議紀錄發現,台電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及液化天然氣設備工程案尚未排入審議,2020年5月16日第三次專案小組有一台電申請案,審議第二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梁永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873地號等5筆土地(港埠專用區)地上2層台中電廠脫硫廢水機房設備新建工程案,審議結果是修正後通過。

總計小組運作八次通過五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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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都市設計被都市設計審議程序綁架、扭曲,誰該負責?港埠專案小組成員,還是機關首長?

當都市設計審議資料變成羅生門,參與都市設計審議的專業者,向誰投訴呢?這種時間成本與專業尊嚴的流失,適用國家賠償嗎?中華民國都市設計學會難道不應該站出來評評理嗎?

台中市議會難道不考慮召開一個國際記者會,公開審判如此濫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充滿傲慢的地方政府嗎?

從過往八次港埠小組審議紀錄推導,台中港埠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已經變成鬧劇,在沒有人潮、缺乏開放性的封閉港口區內硬加上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簡直視建築設計及景觀設計專業於無物,個人建議應該及早收攤,除此之外,港埠專案小組成員也應該想想,繼續配合演出下去可能導致的政治代價,值得嗎?

台電新燃氣電廠申請案如何都市設計?如何都市設計審議?

個人從環評報告書擷取台電新燃氣電廠空間配置圖資料,嘗試理解此類功能性建築,且可能涉及特種建造建物,專業者如何分析地區環境特質,進行必要的都市設計元素分析,進而融入都市環境。看了又看,假設我是審議者,面對此類封閉性場域,且靠近外海環境艱困特質,實在不知如何審議之。

基地一是13.4公頃燃氣發電機組組裝區,這是相當功能導向的建物。基地二是50公頃的天然氣接收區配置圖,也是功能導向,且具備危險性。進出這些地區的工作人員相當有限,可及性低,車輛與人行動線應該也有一定的準則可循,顯然與都市開放空間有別。這些功能性建築,假設審議制度真的要被套上,審議重點應該是建築審議,而非都市開放空間審議。

環評審議包括環保設施審議(地區型),環評通過了不就代表環保設施的適宜性(技師簽證)已經由環保主管機關確認,怎麼會變成非環保主管機關-都市設計專案小組反過來質疑台電環保設施的適宜性呢?萬一,萬一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了,而環保設施改天出了問題,試問,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都發局等主管機關要負甚麼責任?都市設計審議通過的環保設施,都發局有否專業性就其後續使用營運進行稽核?如果沒有,事前的審議有何價值?有何意義?

更重要的,這場都市設計審議鬧劇也開啟一些有趣的問題,一個位於管制區的設施:

1. 都市設計審議項目可以包括汙染數據變化比較嗎?

2. 都市設計審議可以包括非基地空間配置調整嗎?

3. 地方自治的前提有否需要地方水、電自足考量?

特留下該案空間配置資料,以供社會各界檢視。

除此之外,另一個可能性也值得台中市各界思考,那就是利用新設燃氣電廠的空間,同時興建一座高效能、具發電能力的新一代垃圾焚化爐,並以此取代文山焚化爐,那是一座早該淘汰的過期設施,所在區位在近年正快速改變中,原地增建焚化爐實非台中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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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解決之道
 
先將台中漁港附近及臨港路兩側港埠服務專用區及市鎮中心全面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為要,不要輕易將手伸入商港法管轄的內港建設。果真要將港埠專用區全部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則相關委員應該包括台中港務公司代表及港區業者,如此才能兼顧地區發展特性與需要,免於一廂情願,過於都市導向的設計霸權。
 
相關案例: 

 

圖為台電現有的燃氣電廠。(圖取自台灣電力公司網頁www.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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