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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土地蓋一棟遮風避雨設施是生存權必要行為,還是發展權賦予行為。

在一片土地上蓋房子出售可能涉及生存權嗎?這種發展權的濫用與誤用,需要得到保障嗎?這種發展權的高度商品化,社會能夠節制嗎?

過往發展權核發真的創造出好的生活環境嗎?

如果沒有,發展權存在的價值為何?這是為誰辛苦、為誰忙?

反之,你還有一塊農地,為了生存,在自己農地上搭建庇護場所,在有限預算下,勉力為之,而非跳入市場競逐動輒千萬的住家,為了生存,錯在那裏?

生存權與發展權之爭

這是兩權之爭嗎?還是另有他者。

先看一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全台灣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26.4萬公頃,佔全台灣國土總面積7.1%。其中,公有保留地約14.8萬公頃、私有保留地約11.6萬公頃。 

這些土地必須被用來保障原住民生計,也就是生存權。這些土地可以做甚麼使用呢?根據該法第10條,可以用來作為農業、造林與建築使用,而且以無償為原則。(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三、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
四、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其次,農業發展條例也有發展的定義。農發條例立法目的很清楚: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三個主軸很清楚在農發條例受到重視: 農業、農地與農民。其中農地部分有以下範疇: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作、農舍、倉庫等使用皆可在農地上出現,也就是說,從農業發展的角度,這些使用別與設施是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不可分離的項目。

原住民與農民顯然在生存與發展之間得到國家默許了很多使用項目,爭議之說顯然過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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