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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與多人討論公園與兒童遊戲場改造過程中,赫然聽到一個重要名詞: 遊戲權。

我們以前聽過人權、生存權、自由權、社會權、環境權,現在顯然又多了一個名詞,可能不是新的,但是有人相信,也覺得這很重要,於是這個名詞就這樣誕生了。

遊戲權是甚麼? right to play

查了文獻,2007年台北教育大學就有論文談論此議題:  兒童遊戲權之研究-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檢視我國兒童遊戲權之保障,台灣也在2014年立法施行兒童公約施行法,決心國際兒童權保障規範為標竿,構築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

顯然,遊戲權來自聯合國兒童公約,這又是甚麼?這是1989年聯合國會員國共同簽署得公約,第31條明列:

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
2.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國際兒童人權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Day)介紹

遊戲與娛樂活動是兒童的權利。因為遊戲權被視為可以引領兒童超越挑戰,找到希望之重要路敬。Right To Play empowers children to rise above these challenges and find their way back to hope.

特公盟指出: (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自台灣有公園遊戲場的公共基礎建設以來,從選址、規劃、設計、設備採購、建置及後續維護管理和經營,從未有主要使用者-兒少-的實質參與及表達意見,僅只是公部門逕行使用沒有聆聽採納任何兒少聲音的招標條件,讓毫無兒少身心發展及遊戲專業的投標/招標廠商取得建築工程許可,甚至連景觀及設計的專業經常都毋需納入,在極短的工時及極少的預算之下,僅能在公園劃定某處為兒童遊戲場的空間,擺放品質堪慮、低齡缺挑戰且模組制式的「罐頭遊具」。於是,台灣每個公園皆是「罐頭遊具」和「橡膠地墊」組合,要找出不是這類組合還能略有特色的公園遊戲場竟然列表不到 30 個。在歐洲的英國,這樣對兒少權利輕忽並便宜行事的組合,被普遍稱為「肯德基模式(KFC,identical Kit, Fence & Carpet areas,長得一樣的組合遊具、圍欄和地墊區域),而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國,這樣的組合被叫作「麥當勞模式(McDonald’s model,訴訟文化中因風險規避而移除所謂「危險」遊戲設備,並以其視為「安全」的鋪面與遊具取代)」。
 
台灣政府從未針對兒少提出通盤整體的政策,在認知兒少是以「玩」為身心發展重要元素的天性本質也是極為缺乏,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就已提到:「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遊戲和娛樂在所有兒童的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這在兒童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導致沒有為提供適當設施進行投資,保護性法律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以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規劃不考慮兒童等問題。一般而言,投資被用於提供有規劃和有組織的活動,但同樣重要的是,必須為兒童創造時間與空間,使他們能夠從事自發遊戲、娛樂和創造性活動,並促進社會支持和鼓勵這類活動的態度。」反而是讓兒少處在一個「愛讀書、拼經濟」的偏重教育填充和職業訓練的過度都市化社會中成長,進而整體社會對於兒少的教養想像,也被誤導成「以安全保護為限縮兒少遊戲」的方向。「一直唸書卻沒有遊戲,讓傑克變成沒有生命力的孩子」這句隱藏警語的觀念,可能只存在台灣兒少的英語課本俚語學習中,沒有落實到真正生活裡。
 
立法院於 2014 年通過公布施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隔年,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也正式成立並提出「兒少有參與公園遊戲場選址、規劃、設計、建置等過程並藉由適合其年齡能力的工作坊型式表達意見,由景觀建築師、設計師、遊具製造商、遊戲權倡議團體、教育工作者等轉譯成在既有時間、空間和預算之下能實現的遊戲場設計,將優良品質、適齡、多元、共融且有特色的公共遊戲空間還給台灣的兒少。台灣的成人要認知、尊重、鼓勵且培力兒少同時,於政策基本面、法令制定面、預算編列、觀念推廣、教育培訓及兒少培力上,便必須開始積極著手全面性的改善,讓所有身心能力狀態的兒少皆能有適切平等的機會,在公共遊戲空間行使自己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1、公共遊戲玩耍空間,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以更高預算編列的基礎建設,並增加「兒童參與表意」過程的預算編列的全力支持,因為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培訓且試錯的過程。
2、都會區的公共遊玩空間,需要以天然素材營造最接近大自然的環境。
3、遊戲空間數量要多、普及度要高、多元性要足,表意參與的過程要儘可能囊括其在地權利關係的真正使用者兒少,才能滿足各種身心能力狀態和社經情況的兒少使用者。
4、遊戲空間內設計,至少要滿足兒少最基礎的生心理、情緒及社交發展。
5、遊戲空間軟硬體設施其設計及功能,要儘可能培育增進各種身心能力狀態、文化、社經、年齡、家庭背景的兒少之間的共玩及互動。
6、遊戲空間設計,除了基本安全度及信任感,還要能建立地方歸屬感、民族文化自尊、多元平等思維及休憩娛樂的愉悅。
7、要能提供純粹遊戲玩耍之外,更好是能由地方政府以參與式精神及作法,融入傳統在地或原鄉原民的遊玩記憶。
8、將商業化降至最低,並且不鼓勵暴力衝突及毀壞軟硬體的互動文化。
9、此公共空間的設計,要以兒少為主體、採納兒少意見,積極鼓勵孩子間共融互動程度最高的共學同玩。
10、從最小單位社區鄰里開始,鼓勵地方政府及社區鄰里的參與者往兒少需求進行年輕化及多元化的需求考量,讓兒少和所有使用者互動,共好且相互照料。
11、遊戲玩耍需求必須在公共建設中放在最優先,納入兒少使用意見,甚至更優先於任何公家機關工作者、民意代表、廠商、設計者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12、鼓勵兒少積極參與設計、從頭到尾投入意見,考量兒少生心理來建設硬體,關注其情緒和社交來引入後續維護管理和經營。

兒童遊戲權及兒童參與表意權」在台灣公園遊戲場現狀|方格子vocus

 
地方政府能做甚麼?應該做甚麼?
 
顯然這是一個必須從兒童生活面向切入,進行全方位改造的領域。兒童在家時間多,出了家門,都市應該要有安全友善的街道空間、上學路逕、進入學校,校園應該要有兒童遊戲空間與設施,包括軟硬體,出了學校,進入公園,公園環境要融入兒童觀點與遊戲行為模式,進入兒童遊戲場,要有具備吸引力的遊戲空間設計。
 
要完成這些事情,顯然涉及系統性調整作為,也涉及更多資源投入,更重要的要有兒童使用者的參與,遊戲權其實是一項社會改造工程,愈早做愈好。
 
我們一起許願、台中加油。台中市境內有40多萬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上百萬戶家庭,將近三百所中小學、五百多座公園遊戲場,上千公里都市街道,這些都是展現與體現兒童遊戲權的重要場域,我們應該全面體檢、分批改善,打造地區特色,建構全市性完善的兒童遊戲權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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