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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10年行政組織重組後出現六都、三市、十一縣,合計20個地方單位,其下又分成358個鄉鎮市區;24山地鄉、115鄉、35鎮、14縣轄市 (188)、164區、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這樣的畫分有何意義嗎?

以六都為例,市政府所在地為地方中心,其餘行政區皆為市政府統籌管轄。市政機關集中區就是都市中心,風格塑造由市政府統籌為之。

基隆、新竹與嘉義三市亦同。

十一縣底下尚有188個市鄉鎮,各有自己的法人組織,並非直屬縣政府管轄。

換句話說,11個縣各有自己的首都市,這個首都市與縣政府關係密切,但是卻又不隸屬縣政府管轄。

想像一下,一個國家首都特區不隸屬國家管轄,如此結構可能運作順利嗎?

基於此,倡議縣首都者首先要克服的問題是,縣政府所在地的市公所應該先解編,直接隸屬縣政府管轄,如此一來才有可能創造縣首都風格。

想像一下,屏東縣政府位於屏東市,屏東市又有自己的市公所,兩者首長或者立法機關分屬不同政黨,其運作勢必困難重重。

反之,如果屏東市公所變成縣政府派出機關,改為縣屬公所,如此一來,縣首都格局必然與縣政運作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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