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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回國後十多年,受限於資歷及政治傾向,即使身在都市計畫科系,沒能得到參與都市計畫審議的機會,直到台中縣黃仲生縣長第二任及陳菊當選高雄市長後才有機會進入都市計畫審議體制,參與並學習縣市層級都市計畫審議,時間點應該在2006年前後。

受制於美國都市計畫教育及市政機關實習影響,在實際參與都市計畫審議工作前,當時的信念總是認為,都市計畫是地方事務,應該要由地方人士負責審議,除非特殊個案,例如佛羅里達州當年設定的DRI等開發案,才由州政府接管地方權利,負責審議及核定計畫變更的工作。

根據有限文獻,台灣地區從1967年就訂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都委會權責: 第二條,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

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洋洋灑灑九大項職掌,實際運作情形呢?將近60年了,從中央到地方,大家似乎對都委會的存在與運作充滿質疑、不信任,甚至誤解,令人納悶,都委會真的有存在價值嗎?

十多年來,從鄉鎮市、縣市都委會到中央都委會,我不禁自問: 我是工具人嗎?我是橡皮圖章嗎?

一本又一本的都市計畫書審議,身為都委會委員,我做了甚麼?甚麼沒做?應做為之外,我的參與與缺席對台灣都市計畫體制的運作與調整,有何貢獻?有何阻礙?

當個地區規劃者與業務單位投入如此龐大的資源於都市計劃的擬定、檢討、變革,身為審議者,我只能被動等待,無法主動出擊,當有人指責台灣都市計畫體制導致農地流失、生態受到破壞,我是幫兇嗎?

我當然有意識形態,但是面對多數都市計畫,我既不是在地人,也不是規劃者,我憑甚麼說三道四,委員會憑甚麼通過一本又一本計畫書,甚至無限期拖延都市計畫書的通過,導致地方發展受到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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