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到士林地方法院交流都市計畫議題,過程中注意到,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跨越台北市與新北市10個行政區,轄區內人口規模近150萬人。

從三權分立角度,地方政府長期以行政立法為主軸,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是人民選出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地方法院隸屬司法院,似乎與地方運作沒有太大關連性,也因為如此,地方政府所在地通常以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為主,例如1982年改制的新竹縣及嘉義縣,當年將新竹市及嘉義市踢出縣轄範圍的時候,導致兩個縣政府必須另尋縣政府所在地,也因此創造了竹北行政園區及太保补子行政中心,偌大的行政園區包括縣政府、縣議會、縣警局等設施,就是不見地方法院。

兩個案例的對比

查了資料後發現,士林地方法院成立於1984年,最早是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11年後因為業務量加大,1995年獨立出士林地方法院,也因為如此,士林地方法院算是較晚出道的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算甚麼?

當時應該沒有人設想過,士林地方法院的合理區位應該在士林區中心或者捷運車站周邊,事實也是如此,士林地方法院主院區在士林,士林簡易庭設置在重慶北路交流道附近,內湖民事大樓則負責內湖南港簡易庭業務。

一個地方法院,三個院區,看似分工,其實會讓人搞混,找錯地方。

這是合理的地方法院配置嗎?

看看2016年新成立的橋頭地方法院,一個完整的地方法院園區,內涵地方法院、地檢署、宿舍區、公園、停車場,優雅又開放的環境,讓人以為來到公園。

地方法院算甚麼?

這樣的地方法院自成一格,顯然比士林地方法院的環境好一些。

只是,回到起頭點,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地方難道沒辦法有效合併成完整的政府辦公園區?

如此一來,民眾洽公、橫向溝通、合作,甚至園區建築、景觀等設施互相流用,進而產生環境教育價值,這樣的園區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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