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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廖桂賢老師臉書PO出徐世榮老師的文章,並指出,

可以說是徐老師身教的啟發,才激勵我關心社子島極為不正義的都市計畫。汗顏的是,我不若徐老師如此精力充沛,年復一年南北往返、到處協助各地的自救會。徐老師這溢美之詞,實在不敢當!我的論述其實受徐老師太多啟發,所以徐老師這篇文章,若是將我的名字替代為徐老師自己的名字,是更為適當的,但相信這不會是徐老師的風格。

依循施鴻志教授?或迎向廖桂賢教授?

(發表於《地政學訊》,第 103 期,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的土地使用計畫或空間計畫,如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等,是一個相當可懼的體制,因為在政策與行政流程上,它們是土地徵收及市地重劃的上游,許多決策都是在土地使用計畫階段就已經定案,由此造成了許多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等基本人權侵害的嚴重社會問題。因此,我們若欲瞭解土地或居住正義的問題成因、及為其尋找解方時,建議就應該要特別關注臺灣的土地使用計畫體制,其中最為關鍵就是都市計畫。而都市計畫實務上出現嚴重問題,這表示支撐它的規劃理論恐也出現了嚴重弊端,本文要主張,若以施鴻志教授為例,現時代我國都市計畫的主流規劃理論仍然是停留在舊有規劃理論典範,已經落後歐美國家至少約半世紀之久。本文期待臺灣的都市計畫能夠進行規劃理論的典範遞移,以此來實現土地或居住正義
 
要瞭解臺灣都市計畫體制,首先就必須探索該制度建構的歷史背景。簡要言之,臺灣的都市計畫是在日本殖民時代被引入,雖然早期有所謂的市區改正,但最為重要的則是1936年所公布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由此引入歐美國家所實施的都市計畫及其工具,惟其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臺灣當時代的社會問題,而是為了便利於進行殖民地統治,總督府牢牢掌控都市計畫審議及核可權力,它成為是殖民統治的一個重要工具。
 
二次大戰後,從中國來臺的國民政府進行戒嚴威權統治,它繼續沿用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而不是使用在中國統治時所制訂的都市計畫法,這是因為當時的《都市計畫法》僅有象徵性的簡單條文。之後,在美國的建議之下,1960年底我國國家政策有很大的轉變,政府制訂了《獎勵投資條例》,進行外銷導向的經濟政策,並於1964年進行《都市計畫法》第一次全文修正,基於過往1953年耕者有其田政策大量土地徵收的經驗,《都市計畫法》配合《土地法》,納入了土地徵收,都市計畫也遂變成了國民政府威權體制重要的一部分。
 
繼而,在1960年代中葉,由孟森博士所領導的聯合國顧問團隊在臺灣進行相關研究與建議,提出了許多空間計畫的研究報告及備忘錄,而這些文件都構成了1973年《都市計畫法》再度全文修正的基礎。非常關鍵的,孟森博士及其團隊帶進了1950-70年代歐美都市計畫學術研究的主流典範,那就是「系統論」及「理性過程論」,其中的重要之處乃是它延續了歐洲啟蒙時代的理念,強調科學及專業意識形態,並將其與進步及公共利益觀念結合,都市計畫被形塑成是科學及客觀中立的專業事務,強調它是獨立於政治領域及主觀價值體系之外,不受相關政治及利益的羈絆。
 
當時主張,由於都市計畫的研究者及從業者擁有科學的專業知識,因此他們有能力掌握什麼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而那時崇尚科學,因此都市計畫的知識體系大抵是以量化型態呈現,如成本效益分析及總體經濟模型分析,在臺灣威權體制的支持之下,也就使得它成為是臺灣都市計畫迄今未變的基本典範。然而,這樣以科學專業來包裝的都市計畫在1950-60年代卻被珍雅各(Jane Jacobs)批評是「偽科學(pseudo-science)」,而當時的學術界對其理性的宣稱也有非常多的質疑與批判。
 
以上簡要敘述欲與大家分享的重點是,臺灣的都市計畫體制其實陳積了三層的壓迫體制,那就是日本殖民體制、中華民國戒嚴威權體制及偽科學專業體制,它不純然只是表面上的技術的操作,它其實是非常不民主的,它仍然繼續維持著權力一元化、由上而下的運行軌道。都市計畫並不具備相對的自主性,它不是在追尋臺灣社會的公共利益,它長期以來幾乎都是主政者及權貴菁英對於無權力者及社會弱勢的一個壓迫及掠奪體制,而現有的都市計畫民眾參與程序也都只是用來包裝罷了,並不具備實質的意義。
 
這如《都市計畫法》第19條,「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試問,政府都已經將主要計畫擬定完成了,還有多少改變的機會?若真正尊重人民的意見,不是應該要在主要計畫「擬定前」就應該要讓民眾參與並聆聽民眾的意見嗎?又如重要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並不是規定於《都市計畫法》裡,而是另外訂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其中的第四條就充分顯現了權力一元化現象,當半數的委員幾乎都是政府行政官員,而其他的委員都是首長派聘及不用經過民意機關同意的情況下,這個委員會大抵也只是首長的白手套罷了。
 
由此,引發出一個很有趣、也很重要的課題,即我們必須探詢臺灣都市計畫知識體系與政治權力之間的關係,到底是知識就是權力(Knowledge is power)?還是權力就是知識(Power is knowledge)?請容我冒昧的說,我認為是後者,而不是前者,而這也就是一般民間社會所稱的「官大學問大」,這其實也是臺灣都市計畫非常大的危機。
 
這是因為都市計畫所要處理的其實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而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過去基於現代化的理念,上述問題往往被定義為科學問題,需由專家予以解決。專業化被視為是追求完美的最佳途徑,專家們被視之為科學家一般,透過他們對於科學工具的運用,問題的解決似乎是輕而易舉。許多的專家皆相當的自負,以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可用來解決任何都市計畫或政策的問題;因此,所謂的「公共利益」也必須是由這些少數專家及由其組成的委員會來給予詮釋及界定。
 
但是,這樣的理念其實早就已經遭到了揚棄,在一個多元的環境裡,我們開始了解最困難的地方是如何去定義問題,及在複雜的因果體系中如何放置問題,尤其是當我們把價值的因素放進來一起思考之後,問題就顯得更為棘手。都市計畫所面對的問題其實不單純是科學問題,它們更是難纏的社會及公共政策問題,因為我們根本就無法排除價值的影響。因此,許多社會問題的定義並非是客觀中立的存在,其中包含了各方力量運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這中間包含了權力、利益、價值及不同的意識形態等。這些難纏的社會問題,是無法用科學的方法來予以馴服的。
 
上述的論點也可由知識論觀點尋得註腳,這也使得過往純然立基於科學理性知識論觀點受到相當大的挑戰。許多學者指出過去的社會科學往往是以科學及技術為主要之判準,以此來決定學術研究是否具有價值,也唯有透過科學及技術驗證的知識才算是真正的知識,其他的知識則是皆可棄諸於一旁。但是,許多的都市計畫學者卻認為上述的知識論是帶有濃厚的扭曲及偏差,因為它用科學理性來對抗及排除政治與價值的選擇,因為後者皆錯誤的被視之為不理性,並不屬於知識的範疇。然而,知識其實是一種社會主觀的建構,它並不純然是由科學及技術的層次而來,其實,人們日常生活之經驗,也是充滿了知識,而這些知識是公共政策制訂時必須給予尊重的,惟很遺憾地,在臺灣,它們卻時常都是被排除的。
 
因此,臺灣為何會頻頻發生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的土地及居住不正義問題?我認為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臺灣都市計畫學術理論典範被主政者及權貴菁英們極度的掌控與限縮,所謂官大就學問大,主政者及都委會委員根本就不重視、甚且是蔑視民眾的心聲,舉例言之,長年擔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的施鴻志教授竟然在臺南鐵路東移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公開指責參與民眾「是來亂的,你們愈亂,賴清德的票則會更高」的荒誕言論,而我本人也是屬於被他指責的對象之一。
 
惟在此荒誕言論中,卻也出現了一股微弱的希望,廖桂賢教授與幾位年輕朋友近日共同出版了「城中一座島:築堤逐水、徵土爭權,社子島開發與臺灣的都市計畫」一書,觀其內容是非常的精彩。廖教授非常精闢的主張,「都市計畫不是科學,而是權衡的藝術」,她並且要求「臺灣的都市計畫應:1.容納多元的空間價值2.符合民主精神,尊重在地需求3.檢討效益主義,邁向正義原則」。這些觀點都非常的重要,惟我們卻要問,這樣重要的知識能夠進入臺北市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嗎?沒有的,廖桂賢教授這樣重要的知識都是被都市計畫體制排除的,致使這樣的知識只能停留在街頭或都委會會議室外的抗爭場合,這是臺灣都市計畫的極大的悲哀,而這也造成了嚴重的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社會問題。
 
對於現時代年輕一代的都市計畫研究者及工作者,要請教你們,是要繼續依循施鴻志教授舊有典範,把民眾參與皆污衊為是「來亂的」?並繼續臺灣嚴重的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等人權侵害問題?還是我們應該學習歐美國家,努力進行都市計畫知識典範的遞移,勇敢的迎向廖桂賢教授所主張的新典範?最後,如果臺灣還要有都市計畫體制,那麼期盼大家能夠一起努力,進行臺灣都市計畫的規劃理論典範移轉,停止藉由現有都市計畫體制繼續迫害及掠奪臺灣人民;否則,建議何妨就把現時代這個不是追求公共利益的都市計畫體制給廢了吧。
 
廢除都市計劃體制,真的是答案嗎?
 
沒了都市計畫,既有計畫框架下的存在及未來發展需要的準備,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劃設,如何取得?靠大小地主協議,還是靠大地主捐贈?
 
這麼多年了,討論財產權與徵收的學者們,為什麼持續對都市計畫存有如此高的敵意與誤解?為什麼都市計劃圈內人,包括公會與學會,沒能透過有效機制廣邀各界,促成更有效的溝通與對話?
 
發展及發展權真的會從天下自己掉下來嗎?規劃權的行使真的與土地不正義畫上等號嗎?還是另有他因?
 
財產權的保障,弱勢權益照顧等議題,規劃者真的這麼無感嗎?面對這麼多年審閱的土地使用現況,身為規劃界一員,雖然充滿無力感,還是有信心可以做得更好。
 
各界對各級都市計畫審議單位存在的刻板印象真的是單行道,只能一面倒,沒有任何肯定與期許嗎?
 
長年存在的弱勢警察權(regulatory police power),真的沒有翻身的機會嗎?
 
大家拼命地透過疑問句型塑都市計畫末路論,卻無能看到健康發展權行使對健全都市發展的重要性,以管窺天,放大反對者意見的心情與做法可以被理解,但是將反對者意見與公平正義畫上等號,不禁讓人懷疑,這是另一種窮途末路之舉。
 
公共設施用地是規畫的核心產品,可多可少,但是到頭來還是要面對,以甚麼代價、用誰的土地促成之。這是不可迴避的課題。
 
有甚麼選項?
 
1. 廢除社子島都市計畫框架,轉軌非都市土地系統,就現況進行編定,盡可能維持現況。
 
2. 留在都市計劃體系,進行系統性改變,側重系統性公共設施(道路、公園、學校等_)完整性與完善性,進行土地改造與區段徵收工程,提供可建築用地及安置區,創造一個新社子島。
 
3. 留在都市計劃體系,排除希望維持現況者(剔除區),包括建物及農耕地系統,進行有限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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